傳銷發展達30人才能定罪 代表建議降低治罪門檻
記者歷時半年采訪調查傳銷犯罪,在去年新華日報10月15日發表《“連鎖經營”背后的驚人秘密》,同月21日揚子晚報又以《傳銷不斷“改頭換面”,為什么會“越打越多”?》為題發表了兩個版專題調查,這些報道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浦口區霞光幼兒園園長蔣宇霞的關注,她昨天專門向大會提出建議:“修改刑法中定罪標準,降低治罪門檻。”
A 現狀
南京4年間傳銷人數增加了數十倍
蔣宇霞告訴揚子晚報記者,自我國2005年頒布《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實行打擊后,傳銷在30多個省、市、自治區蔓延,有“越打越多”的嚴峻勢態。“我國民間研究組織有個統計,去年中國大陸境內參加傳銷的人員有2000萬左右。”
“南京2010年僅有傳銷人員千人左右,2014年竟有數萬人之多,4年間增加了數十倍。”她說,南京是全國傳銷嚴重的城市之一,但還不是最嚴重的城市。南京浦口、棲霞兩區自2011年到2014年9月共開展了170多次集中行動,搗毀窩點2000多個,但傳銷警情在2010年僅360多起,2013年高達5700余起,2014年1-9月竟超過5000起。
蔣宇霞說,近10年來,各地公安、工商部門花費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打擊傳銷,但效果不佳,其最大的“成效”是把甲地的傳銷趕到了乙地,促使傳銷蔓延擴散。如現在在多省市猖獗的傳銷組織“自愿連鎖經營”,9年前起源于廣西,受到打擊后大量人員轉到長沙、合肥等地,之后又流竄到江蘇南京及浙江湖州、嘉興等地。“隨著南京浦口、棲霞等區公安、工商部門加強打擊,傳銷人員已向六合、江寧等地轉移。”
B 建議
“發展一名以上下線就要定罪”
為此,蔣宇霞在今年兩會上提交了一份建議——《建議修改強化刑法中有關制裁傳銷犯罪的條款》。她建議“修改刑法中定罪標準,降低治罪門檻”。
她對揚子晚報記者說,現在多數傳銷已具備連環經濟詐騙性質,因此只要證據確鑿,對發展了一名以上下線的傳銷人員也予以定罪,并根據發展下線的人數與收取的金額,制定2—7年的量刑標準,從根本上遏制傳銷。
此外,現有法規對組織、領導傳銷罪量刑偏輕,對可加重處懲的設置門檻又過高,難以發揮打擊作用,應予修訂。
蔣宇霞建議,相關法律條文實施前要向社會廣為宣傳,設置3個月左右的延緩期,對加入時間短、發展下線人數少并在這個時期內停止、脫離傳銷的人員免于追究,以大量減少司法負擔。“對沒有發展過下線的參與傳銷的一般人員應納入治安處罰范圍,對下線參加者給予治安拘留與罰款,也會起到震懾效果。”
C 現行法律
傳銷發展達30人才能定罪
“傳銷在我國大陸境內猖獗泛濫,根源是我國現有法律對傳銷制裁不力。刑法對傳銷行為定罪門檻高,難以對絕大多數傳銷人員治罪,令眾多傳銷人員有恃無恐。”蔣宇霞了解到,在具體查處傳銷案中,要獲取到發展達30人的證據極難,因此很難對發展達30人的組織領導傳銷的頭目定罪。“現在傳銷組織已將原先的數十人以上聚集培訓,變成一對一在住宅內培訓,集會不超過6人,發展到30人時就分解開來;并從早期以實物為媒介演變成以‘純資本運作’為主,難以查到實物、賬目等物證。”
她說,3年多來,南京棲霞分局警方開展60多次集中專項行動,僅立案11起、逮捕9人,到目前還沒有1人被判刑。2013年,10余名干警花了兩個多月查獲一個傳銷團伙,因只獲得發展下線29人的證據,檢察院認為不能定案,警方只得全部放人。“3年多來,南京棲霞、浦口兩區釋放遣返傳銷人員已有萬人次以上,被釋放的傳銷人員多數很快又回來搞起傳銷,或換個地方重操舊業。各地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打擊傳銷行動實際上是驅趕式打擊,造成傳銷四處擴散蔓延。”
D 經驗借鑒
其他國家和地區定罪門檻低
“像加拿大、韓國、日本和我國香港對傳銷的懲治是較嚴厲的,對定罪沒有設置過高門檻,從而沒有讓它泛濫成災。”蔣宇霞告訴揚子晚報記者,傳銷起源于美國,美國也最早對傳銷進行打擊,目前先后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法規進行打擊。
此前,蔣宇霞查閱了不少論文和資料,她說,像加拿大等國把傳銷稱為“金字塔銷售法”,他們的《公平競爭法》就明確提出禁止金字塔銷售,對違法者處5年以下徒刑及2.5萬加元罰款。韓國在《直銷法》中也有明令:從事金錢經營,或打著經營產品和服務的幌子從事金錢經營,并規定違犯者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億韓元以下罰款。
日本把傳銷稱為“無限連鎖鏈”,制定的《無限連鎖鏈防止法》很嚴格,對組織者、一般參加者及勸誘加入者都予懲處。其中規定:開設或經營無限連鎖鏈者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款或兩者并罰;以勸誘加入無限連鎖鏈為職業者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款;勸誘加入無限連鎖鏈者處以20萬日元以下罰款。“我國香港稱傳銷為‘層壓式計劃’,在法律中也規定,任何人明知而推廣層壓式推銷計劃,可處罰款港幣100萬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