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檢說案】假“銷售”,真“傳銷”!
參與傳銷組織,以“銷售”化妝品為名,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發展人員購買產品多少作為返利依據。經肥西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楊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楊某注冊某小程序,通過購買其中的產品成為傳銷組織會員。該傳銷組織根據會員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發展人員購買產品的情況分為資深會員、銷售主任、高級銷售主任、銷售經理、高級銷售經理、銷售總監、高級銷售總監等七個等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發展人員購買產品多少作為返利依據。
楊某參與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人員購買小程序上某產品以獲得提成,其發展的下線人員層級達三層以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楊某在傳銷活動中起到宣傳、組織、領導作用,其通過傳銷活動非法獲利五萬余元。
2023年,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楊某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圖片來源網絡)檢察機關認為,楊某參加傳銷組織,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并要求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他人財物,擾亂市場秩序。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判決。
檢察官說法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傳銷組織往往披著“創業”“致富”的外衣,利用人們急于賺錢的心理設下圈套。如一些不法分子以“銷售商品”為幌子,暗中搭建傳銷架構,通過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騙取錢財。一旦誤入,不僅可能血本無歸,還可能因參與傳銷活動而承擔法律責任。若不慎誤入,應立即停止參與,并向公安機關舉報。
參與傳銷組織,以“銷售”化妝品為名,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發展人員購買產品多少作為返利依據。經肥西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楊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楊某注冊某小程序,通過購買其中的產品成為傳銷組織會員。該傳銷組織根據會員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發展人員購買產品的情況分為資深會員、銷售主任、高級銷售主任、銷售經理、高級銷售經理、銷售總監、高級銷售總監等七個等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發展人員購買產品多少作為返利依據。
楊某參與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人員購買小程序上某產品以獲得提成,其發展的下線人員層級達三層以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楊某在傳銷活動中起到宣傳、組織、領導作用,其通過傳銷活動非法獲利五萬余元。
2023年,楊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楊某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圖片來源網絡)檢察機關認為,楊某參加傳銷組織,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并要求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他人財物,擾亂市場秩序。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判決。
檢察官說法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傳銷組織往往披著“創業”“致富”的外衣,利用人們急于賺錢的心理設下圈套。如一些不法分子以“銷售商品”為幌子,暗中搭建傳銷架構,通過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騙取錢財。一旦誤入,不僅可能血本無歸,還可能因參與傳銷活動而承擔法律責任。若不慎誤入,應立即停止參與,并向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