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敏感肌可用”的化妝品,真的靠譜嗎?
案件背景
近年來,隨著化妝品行業的發展,化妝品產品日趨細分,“敏感肌”這一概念在眾多愛美人士心中已經非常普及。宣稱“敏感肌可用”“專為敏感肌研發”的產品也日益受到市場追捧,成為吸引流量的“財富密碼”。然而,廣告中宣稱“敏感肌可用”的化妝品,是否真的是“敏感肌”可用呢,真的靠譜嗎?還是需要進一步加以甄別。
案情簡介
近期,嘉定區市場監管局在網絡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網絡店鋪宣傳一款美白精華水乳套裝時,在商品詳情頁使用了“解決敏感肌美白難題”“專為敏感肌研發”等宣傳用語。
經查,該款水乳套裝內有精華水和精華乳兩個商品,均屬于國產特殊化妝品,產品類別為祛斑美白類,持有有效國產特殊化妝品注冊證。依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十一條第一款“進行特定宣稱的化妝品(如宣傳適用敏感肌膚、宣傳無淚配方),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試驗或消費者使用測試的方式進行功效宣傳評價”的規定,當事人對化妝品“解決敏感肌美白難題”“專為敏感肌研發”的特定宣稱,應當通過人體功效試驗或消費者使用測試的方式進行功效宣傳評價。但是,上述兩款化妝品的注冊信息中并不包含“敏感肌可用”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信息,當事人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案發后,當事人將該商品下架。
法律分析
當事人宣傳其商品“解決敏感肌美白難題”“專為敏感肌研發”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化妝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嘉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1??我國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未經備案或者注冊的化妝品不得在市場上流通。
2??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在宣傳化妝品時,應對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夸大商品的功效或者宣傳商品不具備的功效,不得使用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3??消費者購買化妝品時,應從正規渠道購買,注意查看產品的標簽和資質證明,并理性看待商家的宣傳,不應盲目輕信。可以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產品的注冊或備案情況。如,產品宣傳“敏感肌可用”,則可以在產品的注冊或備案信息中查見諸如“敏感肌膚適用”的相關功效宣稱信息。
來源:上海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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