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天津樂活芳香被警告
天津市藥監局近日發布最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天津樂活芳香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津樂活芳香)因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公布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被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天津樂活芳香作為化妝品備案人,于2024年4月18日在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上備案上述“1987 VROMA柔肌舒緩精萃露”的產品。天津市藥監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當事人的備案管理系統賬號以及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數據查詢界面中,均未能查詢到上述產品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經查,天津樂活芳香自完成該款產品備案后,直至檢查當日,這期間并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布該款“1987 VROMA柔肌舒緩精萃露”產品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后當事人積極整改,在完成該款產品的資料整理后,于2024年8月2日提交上傳了該款產品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天津市藥監局認為,天津樂活芳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警告及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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