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住!保健食品標簽有新規
2024年6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7月27日。
《辦法》共七章、五十七條。相較于現行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辦法》旨在通過強化監督管理,保障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的起草堅持以下五項原則:一是堅持站在消費者角度,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食品日期、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問題。三是堅持優化營商環境,推動《辦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互銜接、清晰明確,易操作、好執行。四是堅持保障“重點人群”合法權益,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沒有明確依據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強調食品適合嬰幼兒、兒童。五是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幅度行政處罰,避免“小過重罰”。
明確食品標簽通用要求
為方便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簽,《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保證清晰識讀。
《辦法》第十四條提到,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標注內容,即:應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數字標注,且文字的高度與寬度比值不大于3;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時,文字與數字高度不應小于2毫米,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0平方厘米時,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與數字高度不應小于2.5毫米。
此外,為解決有些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問題,《辦法》要求,應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主要展示版面顯著標注,最小銷售包裝有多層的,在最外層包裝上標注;設置獨立區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清晰標注;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預包裝食品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形式標注的,其具體部位應當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易于查找等等。
加強保健食品標簽規范
與現行的《規定》相比,《辦法》第三章專章針對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標簽提出了主要標注內容、字號、位置、聲稱等一系列詳細要求,予以明確。
保健食品標簽方面,《辦法》要求其不得以數字標簽等形式豁免相關標注要求,并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單獨對其提出具體規定。
尤其是《辦法》第三十四條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的特殊規定,涉及了業界及消費者廣泛關注的保健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名稱(包括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聲明等標注要求。此外,關于同一包裝內混放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或是同一包裝內有多個不同保健食品的,也設置了相應要求。
第三十四條第七款更是特別提出,使用除產品名稱中商標名以外商標的,應當使用已注冊商標,且不得標注在主展示面,應標注在包裝的邊角位置,其面積(矩陣法)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所用單字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同時,《辦法》要求,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辦法》在保健食品標簽標注方面的特殊規定,無疑,加大了對當前泛濫的保健食品貼牌做法的規范力度。通過這些措施的施行,保健食品市場將更加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在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辦法》還提到了保健食品銷售的標示要求,應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同時,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還要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細化食品標簽不得標注內容
《辦法》中,明文規定食品標簽不得標注下列內容:一是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二是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的;三是以欺騙、虛假、夸大、誤導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四是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五是使用封建迷信、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等描述的;六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禁止標注的。
其中提到的不得標注“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與此前發布的《關于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基本一致,將進一步規范市面上為牟取不當經濟利益濫用“特供”“專供”“內供”等違法標識的行為,維護黨政機關的軍隊的良好形象,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而在進口食品標簽標注方面,《辦法》提到,應符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相關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不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產品標準編號。
強化食品標簽監督管理
據《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標簽標注或標明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應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來源和流向,及時采取召回或補救措施;應加強網絡銷售預包裝食品標簽的監督檢查,督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落實管理責任。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綜合考慮食品標簽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認定標簽瑕疵。
而在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方面,《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食品標簽合規性進行審核把關,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其食品標簽標注或標明事項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六章還針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規定。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偽造、冒用生產者相關信息,偽造、冒用、變造特殊食品注冊或備案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條款給予處罰;其他違反《辦法》規定的情況,根據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由低到高分別給予責令整改,處以五千至三萬、一萬至五萬等金額的罰款等處罰。
據了解,若施行,《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預計將給予2年的實施過渡期。該《辦法》或將成為食品標簽標識的重要管理規定。
來源|知識經濟
作者|吳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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