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發布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意稿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下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郵件發送至:dsy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司(郵編:10008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月9日
關于《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中華民族的未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把食品安全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來抓,要求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年來,經過各方共同努力,食品安全狀況保持了穩中向好態勢。
隨著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食品委托生產因合理配置資源、降低投資成本、提高運行效率、縮短上市周期等優勢,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青睞,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生產加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食品行業的發展。但同時,因委托雙方安全責任不夠清晰、委托生產信息不夠透明、跨地區監管協同不暢等問題,導致的監管難點堵點也是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建立高效監管模式,切實維護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思路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聚焦事先預防、過程控制、規范標識、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關鍵環節存在的難點問題,從明確委托雙方資質、強化委托生產監督、規范產品標簽標識入手,提出了委托生產報告、信用管理、協作監管等措施。
二是堅持法治遵循?!掇k法》起草中,特別注重與《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效銜接,確保食品委托生產違法行為能夠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依法查處。
三是堅持從嚴管理。秉承和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辦法》對委托雙方資質查驗、原料交付驗收、產品檢驗留樣、生產過程監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賠償等責任義務進行了細化,對合同約定事項、標簽標識要求進行明確。對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內容進行了細化,并與現行管理制度進行銜接。對委托雙方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都設定了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全力保障委托生產食品質量安全,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吃得安心。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6條。
1.第一章總則共6條,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明確了委托雙方的資質要求,強調了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屬于本辦法管轄范圍。
2.第二章責任和義務共12條,規定了委托雙方資質查驗、簽訂合同、原料交付、標簽審核、標注要求、過程監督、產品檢驗、交付留樣、召回管理、損害賠償等委托生產特有的責任和義務,并強調了實施報告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細化的權利和義務,本章節不再詳細贅述。
3.第三章委托合同共2條,規定了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項及補充協議的要求。
4.第四章監督管理共8條,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及要求,明確了責令停止委托生產活動的條件,細化了委托生產監管的具體內容,強調了監督檢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將委托生產情況作為信用監管和智慧監管的抓手,納入信用檔案。
5.第五章法律責任共5條,細化了資質違法、行為違法的情形及法律責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要求。
6.第六章附則共3條,明確了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等方式的適用問題,說明了本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
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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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委托生產行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委托生產監管,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委托生產定義】食品委托生產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合同約定,由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為其代為生產食品的行為。委托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技術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開展委托生產活動。
第三條【委托方資質】委托方應當為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或取得備案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保健食品委托方應當為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含注冊轉備案的原注冊人),且需取得相應保健食品生產或經營許可(備案)。
境外企業委托生產僅用于出口的食品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經營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相應要求。
第四條【受托方資質】受托方應當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范圍應當涵蓋受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類別并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
第五條【禁止條款】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委托生產。
納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生產經營主體不得從事食品委托生產活動。
第六條【法律要求】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應當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受托方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技術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委托方、受托方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資質查驗】委托雙方應當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等資質證書,并記錄存檔。資質證書不全、超出證書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委托食品質量安全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規定和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相關要求的,不得從事委托生產。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有關要求,需要完整工藝生產的食品不得委托多個受托方分段生產。委托方不得將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產。
第八條【簽訂合同】委托方和受托方實施食品委托生產行為,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九條【報告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在簽訂合同10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委托生產情況。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質量負責人、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編號、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和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執行標準、合同期限等。簽訂期限超過1年的長期合同的,還應當每年報告一次委托生產情況。
委托方和受托方合同終止或發生企業更名、遷址、生產經營范圍、生產許可條件、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等重大變化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終結的,應在變化之日起10日內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原料交付】委托雙方應當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等的采購方式,并對質量安全負責。委托方提供的,受托方應當進行驗收。受托方提供的,應當經委托方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標簽標識】委托生產食品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委托雙方應當對產品標簽、包裝標識及宣傳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留存記錄。
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標簽標識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二條【標注要求】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編號、地址、聯系方式。在企業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等字樣。
第十三條【生產過程監督】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情況應單獨記錄,由委托雙方確認并分別留存。對受托方的監督可采取選派專人駐廠監督、派出監督檢查組或聘用第三方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審核等形式進行。
監督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方委托生產食品的生產條件(廠區、車間、設施、設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產品檢驗、貯存控制、標簽和說明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產品追溯等。
第十四條【管理人員及機構】食品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建立與所委托食品種類、數量等適應的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產品檢驗】委托方應當查驗委托生產食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或抽取樣品進行檢驗,確保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技術要求和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產品留樣】受托方應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委托生產產品留樣,并留存產品生產和交付記錄。委托方可根據需要或合同約定保存產品留樣。
第十七條【召回管理】委托雙方發現委托生產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技術要求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排查風險隱患。委托方應當依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第十八條【賠償責任】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因食品安全對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對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實行首負責任,委托雙方不得推諉。屬于委托方責任的,受托方賠償后有權向委托方追償;屬于受托方責任的,委托方賠償后有權向受托方追償。
第三章 食品委托生產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內容】委托生產合同應當明確下列食品質量安全相關事項:
?。ㄒ唬┪蟹胶褪芡蟹降馁Y質;
?。ǘ┪猩a的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的采購及提供方式;
?。ㄋ模┦称窐撕灅俗R審核及提供方式;
?。ㄎ澹┊a品的生產工藝、執行標準、技術要求和保證措施;
?。┥a行為監督方式;
?。ㄆ撸┊a品檢驗、交付、運輸及銷售方式;
?。ò耍┌l生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置方式及責任;
(九)質量糾紛或爭議的仲裁解決方式;
?。ㄊ┵r償消費者后的追償方式;
?。ㄊ唬┪猩a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十二)委托方與受委托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補充協議】委托生產合同約定的食品質量安全相關事項發生變化的,經委托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檢查要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委托生產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定期檢查轄區內涉及委托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檢查內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委托生產情況報告進行核查,核查情況應當單獨記錄,留檔備查。核查內容包括:
?。ㄒ唬┪须p方資質;
?。ǘ┪猩a合同約定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批次數量、委托期限等內容;
?。ㄈ┪蟹綄κ芡蟹缴a行為進行監督的記錄;
(四)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標識;
?。ㄎ澹┬枰獧z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責令終止】委托方或受托方資質證書不全、委托生產的食品超出委托方或受托方生產經營許可(備案)范圍或其他不具備委托生產食品必備條件的,應責令雙方停止委托生產行為,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風險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可根據委托生產食品的類別、業態規模、風險控制能力等調整風險等級。
第二十五條【責令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不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以責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信用管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委托雙方監督檢查、調查處置及整改等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協作監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及時通報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地方食品安全監督部門應當配合開展調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并依法對委托方、受托方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信息化手段】鼓勵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采用信息化方式,公示委托雙方報告的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委托生產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資質違法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給予處罰。
?。ㄒ唬┪蟹轿慈〉檬称飞a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或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的;
?。ǘ┦芡蟹轿慈〉孟鄳猩a的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
?。ㄈ┦芡蟹缴a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的;
?。ㄋ模┪蟹胶褪芡蟹轿慈〉檬雏}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品生產許可,或受托方在證書載明的生產地址之外生產加工食鹽的;
?。ㄎ澹┪猩a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称飞a加工小作坊等納入地方政府立法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委托生產的。
第三十條【食品安全責任】委托雙方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對應條款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為違法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報告委托生產情況的;
(二)未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或委托生產合同明確質量安全事項不全的;
(三)委托方未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
?。ㄋ模┪窗匆幎ú轵灎I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資質的;
(五)未對產品標簽和包裝標識進行合法性審核的。
第三十二條【相關人員責任】委托雙方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外,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其他違法責任】委托雙方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特殊形式】采取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等方式生產食品的,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其委托生產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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