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化妝品今起有新規!北京市藥監局發布特別提示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楠
一旦化妝品檢出有問題,即使是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如果網絡平臺化妝品經營者仍然繼續經營,也要將“不合格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時間持續一年,以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特別針對《辦法》中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內容發出提示。
對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而言,《辦法》將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管理職責賦予了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包括:細化、明確了平臺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不良反應監測等各項平臺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強調了審查入網經營者主體資質的相關要求;明確了平臺履行日常檢查義務的具體要求,包括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和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等,對檢查內容和要求并建立風險信息監測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發現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區分一般情形和重大質量安全信息的“雙報告”機制。《辦法》還明確,對于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未按要求向省級藥監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經營線索的平臺,省級藥監部門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對于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而言,《辦法》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出要求,對在線下經營化妝品所應當履行的進貨查驗、貯存運輸、不良反應報告、問題產品召回等義務,同樣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
《辦法》特別結合網絡經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獨具特色的監管措施。例如,針對化妝品網絡經營中時而出現的虛假夸大宣傳問題,《辦法》規定,“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平臺內經營者披露的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的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簽信息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相關內容一致。”
針對風險控制的要求,《辦法》規定,“抽樣檢驗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兒童化妝品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產品;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仍繼續經營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該化妝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針對產品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開展自查的情況報告予以公示,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一年,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