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和兒童化妝品迎來全面清洗?三項重要法規今起執行
全面收緊
9月的第一天,化妝品行業迎來一波新法規的正式實施。重點從電商、兒童化妝品和包裝三大領域,對化妝品產業的規范和高質量發展提出了全新要求。
需要提醒各企業注意的是,之前很多能“過去”的行為,從今年開始很可能將“過不去”了。
電商監管收緊,平臺對商家有監管義務
今年4月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化妝品在電商渠道的銷售監管明顯收緊。
該《辦法》的核心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像天貓、淘寶、抖音這樣的電商平臺的管理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電商平臺需要設置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并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開展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日常檢查。
其中包括,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除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真實信息、產品信息、產品質量進行檢查,還需要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在各省市藥監局發布的相關政策解讀中,明確指出此次《辦法》遵循的原則及思路中,有一條是加大對網絡經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得以平臺治理的手段代替監管部門行政管理措施,僅對網絡經營違法行為“一刪了之”。
截圖自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對于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平臺應當立即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第一時間控制風險。對于涉嫌重大質量安全問題的,平臺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還應當將違法線索報告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的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電商平臺沒有盡到以上管理責任也將被視為是“失職”行為。
那么,該法規的實施對哪些群體影響最大呢?
首先,是電商平臺。
過往,一部分電商平臺以只是平臺上商家的技術服務商為由,拒絕履行對平臺上商家經營行為的管理責任。新規實施后,平臺的管理責任被徹底壓實。線上各種第三方店鋪,將不再是藏污納垢之地。
其次,一些不合規的代購店鋪及個人店鋪將很難生存。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直接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等并保存相關憑證,如實記錄化妝品名稱、化妝品注冊證編號、使用期限、凈含量、購進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購進日期等內容。
而在淘寶、拼多多等平臺存在很多個人買手店及代購店,這類店鋪往往在進貨渠道等方面存在一些灰色地帶,若按照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必然不能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事實上,不帶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都可以稱得上是不合規的進口品。”一位經營進口品買手店的店主表示,這次法規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按照《辦法》的檢查流程,許多進口代購都不能符合規范。
最后,微商品牌及微商渠道將再次洗牌。
根據《辦法》所指出的監督范圍,即在中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網絡經營、提供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的,均適用本辦法。
這意味著,在朋友圈發廣告借助微信平臺進行產品銷售的“微商”也在監管范圍。這意味著之前存在很大灰色空間的微商渠道,無論是在宣傳還是在銷售環節,都將面臨全面正規化的要求,微商渠道將徹底洗牌。
“這對于品牌方來說其實是一件好事。”湖北省美容化妝品商會會長陳出新表示,現在一些電商平臺上的個人店鋪將化妝品當成“農產品”來賣,以逃避監管。品牌方看到自己的產品在別的平臺店鋪賣,卻找不到責任主體。平臺方也以各種理由搪塞品牌方追責。如今《辦法》執行下來,就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溯源體系,總體來說有助于電商渠道的健康發展。
《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實施,要求全方位提升
8月31日,為規范和指導兒童化妝品注冊和備案工作,保障兒童化妝品使用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要求,中檢院制定了《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截圖自中國食品藥品鑒定研究院
《指導原則》對“兒童化妝品”做了明確界定,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
是否屬于“兒童化妝品”,將主要依據產品標簽宣稱以及使用人群進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產品標簽中標識“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詞語或者利用商標、圖案、諧音、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包裝形式等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產品,都應當遵循兒童化妝品的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
另外,《指導原則》還對兒童化妝品的原料使用作出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此外,申報類別為“防曬類”的兒童化妝品,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當符合防曬類化妝品的要求,產品配方中應當填報有明確的防曬劑。
防曬類兒童化妝品含有與內容物直接接觸的推進劑的,應當在配方備注欄中標明推進劑的種類、添加量等,推進劑應當符合化妝品原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
對近期頗受爭議的兒童防曬噴霧,《指導原則》中明確寫出,不建議兒童使用噴霧型防曬化妝品,如必須使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吸入風險,在使用方法中標注“請勿直接噴于面部”“請先噴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類似警示用語。
《指導原則》還對兒童化妝品微生物和理化指標作出要求,應考慮不同年齡范圍兒童皮膚的生理特點以及使用方式,設定科學、合理的指標范圍,鼓勵針對兒童化妝品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產品執行的標準。
原則上,兒童化妝品應當設置pH值范圍(無法測定pH值的劑型除外),駐留類化妝品pH值范圍應當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類化妝品pH值范圍應當在4.5~8.5(含4.5以及8.5)。
若考慮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點(如嬰幼兒尿布區)、產品屬性以及原料穩定性等因素,設定pH范圍屬于下述任意一種情形時,應當提供科學合理解釋,并進行充分安全評估:(1)設定pH值范圍下限≥3.5但<4.5的;(2)駐留類化妝品設定pH值范圍上限>7.5但≤10.5的;(3)淋洗類化妝品設定pH值范圍上限>8.5但≤10.5。
“其實現在很多兒童化妝品企業有些焦慮。”陳出新表示,《指導原則》的出臺無疑對兒童化妝品的要求直接上了一個臺階。例如對pH值的要求其實是比較嚴苛的,因為含氧化鋅的一些產品,氧化鋅本身就是堿性的,pH值可能要達到9左右,而新規要求兒童化妝品pH值不超過8.5甚至7.5,這就給兒童化妝品的開發帶來了新的技術挑戰。同時,之前一些合規的老產品,按照新標準可能也不符合要求了。
“《指導原則》要求一些產品pH值超標時,應當提供科學合理解釋,并進行充分安全評估,但并沒有明確指出如何進行科學解釋及安全評估,企業并不是清楚該如何具體執行,所以這一塊還需進一步細化指導。”陳出新說。
化妝品包裝要“瘦身”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9月1日起施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發布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9月1日起施行。
新標準從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和包裝成本等方面,對化妝品的包裝提出了要求,不符合新標準的產品將不允許生產、銷售和進口。其中對化妝品包裝的要求是不能超過四層。并且要求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20%。
新國標對“空隙率”的規定最為仔細。不僅按照單件產品的凈含量作了詳細要求,還對不同商品規定了“必要空間系數”(K值)。根據對應的參數,可以明確計算出包裝的最大允許體積。
根據標準要求,最低的浴鹽類、氣霧劑類、牙膏類的產品k值都不能超過5.0,最高的眼線液、唇部用品、蠟基類的k值不能超過20.0。而至少含粉餅、腮紅、眼影,且含10個以上產品(不同色號按多個產品計)的化妝品套盒k值取60.0。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也于昨日發布《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國家標準及第1號修改單問答。“問答”顯示,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裝食品)和化妝品的銷售包裝都適用于本標準。
“問答”指出,面膜類化妝品商品類別可根據其內裝物狀態選擇一般液態單元或膏霜乳液單元,其k值為9。
截圖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
“國家可能也意識到這個規定企業實行起來有困難,所以給了兩年的緩沖期。”一位從事化妝品包材相關行業的人士表示。
而新規的實施,整體上對“套盒”尤其是具有禮品性質的“套盒”影響較大。
例如,某含有100ml水+90ml潔面+50ml面霜+30ml精華的護膚套盒,根據新國標其包裝空隙率應該小于等于30%,K值為9。根據計算公式可以得出,該套盒的最大允許包裝的體積不能超過3471立方厘米(約為30cm*15cm*7cm)。
上述從業人員表示,許多消費者購買化妝品套盒等產品的核心用途是送禮,新規定實行之后,許多產品的包裝將變得相對緊湊,和中國人傳統認知中的“大氣”“美觀”會產生差距。
盡管新法規的實施會或多或少對產業現狀造成沖擊和改變,很多企業甚至會一時之間難以適應,但立法本身也是推動化妝品產業整體高質量發展的一部分。這些新法規的實施也意味著化妝品行業正在迎來一個更高質量、更高要求的發展新階段。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未來跡”(ID:F-beauty0312),作者:巫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