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尿酸食品的“智商稅”該誰來交?
近來,有“醫美萬金油”之稱的玻尿酸成了食品行業新寵。然而,價格動輒是普通食品數倍的玻尿酸食品真的有奇效嗎?據4月17日《半月談》報道,這些食品添加的玻尿酸分量只能用“極其微量”來形容,成本也并未增加多少,顯著提升的,只有食品的價格。
而“玻尿酸食品”的噱頭之所以能順利收割消費者“智商稅”,互聯網平臺上大量打著“科學研究”或“親身體驗”幌子的廣告及變相廣告“居功至偉”。
要說玻尿酸食品給人的第一印象,可能就是“貴”。但果如網上廣告和“種草文”所稱,玻尿酸飲品真能“雙重解渴”?玻尿酸食物真能“吃出水光肌”嗎?專家指出,玻尿酸作為食品原料,不過就是一種長鏈多糖,進入人體胃腸道后分解成單糖、二糖,目前沒有任何權威證據證明,食用玻尿酸能促進體內透明質酸的合成,“吃出來的水光肌”并不成立。
根據我國廣告法規定,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為商業廣告活動。那么,通過互聯網平臺等新形式推介玻尿酸產品,當然屬于商業廣告。
廣告法還明文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對比上述規定,諸如“吃出水光肌”的噱頭已經涉嫌虛假廣告,遠不是“打擦邊球”那么簡單了。面對如此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如此“出圈”的廣告宣傳,若是一味將消費者吃虧上當歸咎于消費者自身,似乎有些走偏了。更值得嚴肅對待的,是大肆收割“智商稅”的虛假廣告行為。
相較于傳統媒體廣告,網絡平臺廣告有其獨特優勢,但這些優勢也正是它難以監管之處。我國廣告法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合理的界分,但具體到網絡平臺這樣的新領域,規范的落地落實就面臨著挑戰。在線上,“廣告經營者”的變化尤為顯著:“自媒體”時代,只要手上有手機有電腦,人人都可宣傳產品,最典型的就是海量的“種草文”。
如在某知名“種草”平臺,有關“玻尿酸食品”的筆記已超過7800篇,有關“口服玻尿酸”的筆記超過2萬篇。同時,作為網絡平臺,其廣告發布者的地位雖與傳統媒體類似,但推送手段更豐富,如廣受詬病的“個性化推送”手段就很容易成為無良商家橫征“智商稅”的推手。
根據廣告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那么,上述規定是否當然適用于網絡平臺?如何適用?如何監管?這些問題,已成必須面對又亟待解決的新問題。
今時今日,“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已成全民共識。為將平臺廣告行為切實納入廣告法規制范圍,期待有關部門及時厘清平臺廣告“新業態”的法律邊界,并通過有效的執法工作壓實平臺責任。真正該交“智商稅”的不是消費者,而是網絡平臺上的失范廣告行為人和監管失職者。只有這份“智商稅”交上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網絡空間也才能更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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