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化妝品企業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被罰款67萬多
日前,圈內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備受關注,該信息顯示,廣州市某化妝品公司開工生產才三天,就領了一張67萬余元的罰款單,其罰款金額是貨值金額的19.6倍。
據了解,2022年01月13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前往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良田南路XX號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該地址進行化妝品生產活動,當事人現場提供《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地址:廣州市白云區良田南一橫路XX號X棟)備查,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上的生產地址和實際生產地址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良田南路XX號不符。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01月01日承租地址為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良田南路XX號的三層樓工業廠房,經過前期的安裝設備等準備,到2022年01月11日才開始生產化妝品。但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地址的《營業執照》及《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被檢查批次的化妝品成品、半成品均為當事人在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良田南路XX號該地址生產的,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的化妝品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上述批次的化妝品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裝材料及相關的設備設施予以扣押。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span>的規定。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提出的化妝品備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或者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委托未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化妝品;……”的規定。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初擬作出行政處罰:
一、沒收該公司未經許可違法生產的化妝品;
二、對該公司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的行為處以人民幣790050元(貨值金額人民幣34350元的23倍計)罰款。
但考慮到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嚴重后果。聽證機構認為,為落實疫情期間中央“六保”“六穩”政策,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精神,遵循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可以在一般級別范圍內對罰款部分予以調整。建議辦案單位根據聽證機構的意見重新提出處罰建議,并按照規定做好提交法制部門審批及案件后續處理事宜。
經綜合裁量,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一、沒收當事人未經許可違法生產的化妝品;
二、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的行為處以人民幣673260元(貨值金額人民幣34350元的19.6倍計)罰款。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的行為。
如今,規范生產經營、合規宣傳已經是對企業的必然要求。對于化妝品生產經營的問題,任何企業和品牌都不能存在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