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揭穿“民族資產解凍”騙局,警惕假項目騙走真錢財
“聽說了嗎?最近有個養老院建設項目,利潤豐厚,要不要搞起?”“真的假的?兄弟,搞錢帶帶我啊!”“我這人你還信不過嗎?只是前期要投點進去的哦...”“跟著你總沒錯的,搞起搞起...”
“民族資產解凍”是一種借助互聯網傳播,集返利、傳銷、詐騙為一體的新型、混合型犯罪。楊生(化名)以“民族資產解凍”名義詐騙被害人王二(化名)七萬余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今天讓我們通過這一起案件來了解“民族資產解凍”詐騙犯罪,一起提高識騙防騙意識吧!
案情簡述:楊生冒充中國農業銀行行長,向王二謊稱“民族資產項目”工作組計劃在A市搞養老院建設項目,哄騙王二參與該項目投資,并以前期投資需要資金為由讓王二匯款。兩個月間,王二共向楊生匯款共計76000元人民幣。
檢察官說法:詐騙罪是指以不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而有所不同。許多省(自治區)立案標準為: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2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
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打著“民族資產解凍”旗號,未經批準向社會上不特定人集資,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構成集資詐騙罪。
檢察官提醒:凡是以“民族資產解凍”旗號收取會費、手續費的都是騙局,我國沒有任何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凡是宣稱“小投入、大回報”的各種“基金會”“原始股”“扶貧項目”“慈善幫扶會”等等,都是詐騙;凡是自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干部,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箱等方式進行所謂的“授權”“任命”等,均是詐騙。如果發現您正遇到或身邊有養老詐騙活動,請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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