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法院宣判一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 一名傳銷骨干獲刑
想當老總暴富,60歲的項某經人介紹參與了“1040陽光工程”,最終陷入違法深淵。近日,項某被鄞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2014年,鄭某邀請項某前往安徽合肥。一下火車,鄭某就熱情地安排項某吃住,并向他介紹起“1040陽光工程”。鄭某說,“1040陽光工程”是投資國家項目的,為了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由民間進行組織、投資,參與開發當地項目,如果投資購買21份,最后能返利1040萬元。
項某一聽,就感覺像是個傳銷組織,但鄭某帶他去參觀了當地的一個人工湖,并聲稱其屬于“1040陽光工程”。鄭某又向項某介紹了很多“1040陽光工程”的會員,在交談中,不斷有人向項某分享自己已經取得的收益。看到項某心動,鄭某就慫恿他全額購買了21份,共支付69800元,成了“1040陽光工程”的一名“主任”。
項某說,“1040陽光工程”無店面、無產品,每月發放返利,返利數額根據會員發展下線的情況和層級確定。鄭某帶著項某去學習培訓,“上課”的內容無外乎是宣傳“1040陽光工程”的好處,其目的也只有一個,讓項某去拉新人進來。2015年,項某發展了3名下線,而這3人也分別發展了自己的下線,發展層級超過三級,下線總計超過30人。為了使自己名下的份額超過600份,項某以兩位家屬的名義,自掏腰包繼續購買份額,最終成了“老總”。
然而,當上“老總”卻是項某噩夢的開始,因為項某必須保證自己的“家庭”有新會員進入,這樣才會有源源不斷的返利。于是,項某只好繼續利用精心包裝的“話術”進行傳銷活動。
2016年,“1040陽光工程”總部搬到了南昌,之后項某便不與鄭某等人聯系了。2021年10月,項某接到了公安機關的通知,“1040陽光工程”是傳銷組織,項某主動投案。鄭某也被另案處理。
鄞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項某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項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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