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投資“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虛擬貨幣”伴隨互聯網發展應運而生,國內更是刮起一陣有關“虛擬貨幣”的熱潮,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這兩起近日宣判的關于“虛擬貨幣”的糾紛,或許能讓您對這類投資加大警惕。
1投資“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2018年2月6日,林某某經張某某母親虞某某介紹購買“CPS挖礦”的虛擬貨幣,并將44808元轉賬至張某某賬戶。后虞某某將該虛擬貨幣編碼及投資公司的網站、交易操作流程交付林某某。同月10日,林某某再次通過虞某某購買“CPS挖礦”的虛擬貨幣,并向張某某賬戶轉賬192000元。虞某某取得款項后將購得的虛擬貨幣編碼交付林某某。嗣后,林某某因持有的虛擬貨幣出現暴跌、投資無法提現等事由,要求張某某、虞某某返還投資款。虞某某以已完成委托事項為由予以拒絕。林某某遂訴至法院。
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
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于2021年9月15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本案林某某明知投資對象為虛擬貨幣仍向虞某某購買或委托購買虛擬貨幣,由此產生的合同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產生的投資風險亦應由林某某自行承擔。故判決駁回林某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宣判后,林某某未提出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2虛擬貨幣賣賣: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021年5月18日,原告張某通過某交易平臺向被告劉某購買人民幣價值為29848.56元的“USDT”幣。原告在訂單生成后向被告轉賬支付了29848.56元,但原告在操作電腦時又取消了該筆訂單。因交易取消,被告未向原告交付“USDT”幣,但也未將相應的款項退還給原告,隨即原告向交易平臺進行申訴,被告仍不予理會。最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29848.56元并賠償利息。
瑞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的“USDT”幣買賣,為虛擬貨幣買賣業務,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