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集被罰20萬背后一天1.5億或涉嫌傳銷?姿燕婷產品夸大宣傳!
來源:和氣生財 輿情觀察網 #英皇集#姿燕婷
日前,輿情觀察網注意到,無錫一公司女老板因“吹牛”稱1晚上一場會就賺了1.5億元的消息刷爆網絡,最終該公司因虛假宣傳被監管部門罰款20萬元。而該公司為無錫英皇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事的女老板為陳曉燕。
企查查顯示,無錫英皇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冊資金500萬元,實繳資本400萬。法人代表為林宗誼,也是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為80%,而董事長陳曉燕僅持股20%。
而輿情觀察網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經營模式及產品宣傳中,都令人備受質疑。那這究竟怎么回事呢?
多款產品宣稱治療婦科病涉嫌虛假宣傳
輿情觀察網發現,無錫英皇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擁有一個名為“姿燕婷”的女性私護品牌。據悉該品牌為英皇集貿易有限公司和仁與藥業合作創立。新包裝更名為“仁和姿燕婷緊致套盒”。
2017年10月,英皇集公司與仁和藥業達成戰略合作,仁和藥業授權英皇集為仁和藥業旗下仁和姿燕婷精華抑菌液獨家運營商。
輿情觀察網在商城上注意到,產品有仁和姿燕婷精華抑菌液、百歲坊5A瑪咖、姿燕婷紅花精華乳,姿燕婷檀香精華乳等多個產品。然而輿情觀察網也發現,姿燕婷不少產品存在夸大、虛假宣傳的問題。
例如姿燕婷緊致養護套盒,宣稱能有效的預防和治療陰道炎、宮頸糜爛、子宮下垂、盆腔炎、附件炎、白帶異常、下身異味、真菌感染、痛經等慢性婦科疾病。
據代理妍妍(化名)告訴輿情觀察網,姿燕婷精華抑菌液對多種婦科疾病有著很好的功效。據她發送的宣傳資料介紹,該產品對陰道松弛、陰道炎、宮頸糜爛、子宮肌瘤、盆腔炎、異味瘙癢、子宮淤血,甚至不易受孕問題都有效果。
然而輿情觀察網在藥品價格315上發現,該產品實際為衛消字號產品,生產許可證號為(粵)衛消證字(2018)第8001號,條碼:6923601908183。藥品價格315認為,該產品可能屬于消毒產品,不是藥品,不能代替藥物用于治療疾病。
此外,該產品實際生產企業為廣州有美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企查查顯示,2020年,該公司因生產經營的消毒產品首次上市前未進行衛生安全評價,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廣州市衛健委罰款。
采用獨特天然名貴純中藥制成的姿燕婷縮陰丹,可以強效的消殺陰道內異常菌群,有效防治陰道炎、宮頸炎、附件炎等常見各類婦科疾病。然而藥品價格315表示,經查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沒有批準名稱為“縮陰丹”的藥品,請消費者謹慎選擇。
此外,姿燕婷紅花精華乳,在英皇集官方商城,被宣稱具有舒緩身體,消除疲勞,改善體質,促進氣血循環緩解疼痛的功效。
該產品曾被眾多明星推薦,在一則推薦的視頻上,疑似為代理人員宣傳稱,該產品具有祛寒濕、止疼痛,活血化瘀、腰肌勞損,疏通經絡、月經不調、風濕、宮寒、小葉增生結節,燃燒脂肪的功效,哪里疼痛按哪里。
然而輿情觀察網經查詢了解到,該產品非醫療械字產品,而只是化妝品,根據產品備案信息顯示,該產品為粵G妝網備字2020126431,實際生產企業為廣州金娜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就說該產品其實就是一款普通的化妝品,不具備治療疾病的功效。此外,據企查查顯示,廣州金娜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2021年在抽查檢查中存在不合格問題,被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
代理月入萬元不是夢?
此外,英皇集公司的營銷模式也令人存疑,英皇集董事長陳曉燕聲稱“一場會收入1.5億”不僅涉嫌“吹牛”,此外還可能涉嫌傳銷。據知名打假人士“糾正哥”的表示,英皇集的經營模式跟TST明星夫婦是如出一轍的拉人頭、返利、三級以上分銷。不過“糾正哥”并沒有拿出具體的證據來證明。
據悉,姿燕婷產品的銷售主要采用微商模式,代理制度從高到低分為執行董事、創業合伙人、皇冠代理、特約經銷以及銷售顧問5個級別。英皇集仁和姿燕婷授權代理加盟政策如下:
銷售顧問首次拿貨滿1180即可加入。
2、特約經銷商首次拿貨滿5000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銷售顧問。
3、皇冠代理首次拿貨滿3萬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特約經銷商,銷售顧問。
4、創業合伙人首次拿貨滿8萬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皇冠代理商,特約經銷商,銷售顧問。
5、執行董事首次拿貨滿50萬即可加入,可招收代理:創業合伙人,皇冠代理商,特約經銷商,銷售顧問。
不過根據相關媒體報道,上述制度已經做出調整,該代理商告訴記者,公司為了保證代理商的利益,目前已經上調了代理價格,之前代理價格是5000元,3萬元,8萬元,50萬元,而現在的價格是8000元,5萬元,30萬元,最低和最高代理價格皆有調整。
姿燕婷的顧問級只能賣產品來獲得利潤,其他級別的代理不但可以從產品售賣中獲益,還能從下級代理那里獲益,并且一般說來代理的級別如果越高的話,其能夠獲得的利潤應該就會越多。很多代理都已經實現了月賺1萬,部分代理甚至實現了月賺5萬和10萬元!然而該制度是否屬于傳銷,需要監管部門予以進一步立案取證。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輿情觀察網將對此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