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化法院審結一起以經營外匯交易為名的傳銷活動案 3人獲刑
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涉案被告人林某、黃某、王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追繳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林某在余某(另案處理)的介紹下,注冊成為某外匯投資網絡交易平臺的會員,并利用微信聊天軟件發(fā)布朋友圈、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推廣該平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被告人黃某、王某與高某、傅某(另案處理)等人,并通過下線及間接下線繼續(xù)發(fā)展下線及間接下線。
2017年11月,被告人黃某、王某及傅某、劉某、高某(均另案處理)在余某的推薦下,決定共同發(fā)展會員。被告人黃某、王某通過開工作室等方式發(fā)展會員。經鑒定,至2019年7月16日止,被告人林某共發(fā)展下級會員16層21338人,被告人黃某、王某等人共同發(fā)展的下線會員15層8982人。
截止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傳銷的實際獲利金額為7274031.19元,被告人黃某傳銷的實際獲利金額為2880761.75元,被告人王某傳銷的實際獲利金額為3425316.28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黃某、王某被抓獲。3月20日,被告人林某主動投案。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黃某、王某伙同他人以經營外匯交易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所謂的投資金,并依照加入的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的繳納投資金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并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繼續(xù)追繳傳銷款人民幣上繳國庫。(范丹 范文琦)
[此文來源:福建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