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模仿“完美日記”,廣州一家化妝品公司被罰
近日,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穗云市監處字[2022]31號)顯示,廣州市在水一方化妝品有限公司因涉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被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2萬元。
當事人:廣州市在水一方化妝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CMD897G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村北環路50號1棟501-265(僅限辦公)
2021年7月5日,我局根據舉報發現廣州市在水一方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遂依法立案調查。(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委托生產的涉嫌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Esanmi空氣霧感名片唇釉實施扣押)。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6月1日起委托汕頭市紳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Esanmi空氣霧感名片唇釉,通過網絡平臺(淘寶平臺)進行銷售。至被我局查獲時止,當事人委托汕頭市紳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Esanmi空氣霧感名片唇釉9639盒,銷售39盒,銷售總金額1304.2元,銷售平均價為33.44元/盒,庫存9600盒,庫存貨值為321024元,違法經營額為322328.2元。
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國內知名大型的化妝品生產銷售企業,主要生產完美日記PERFECT DIARY等國內一線時尚化妝品品牌產品,完美日記PERFECT DIARY商標于2015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經廣泛的宣傳和持續的推廣,在全國范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2021年2月,完美日記PERFECT DIARY商標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并且榮獲2018美妝V賞“十大國貨彩妝品牌”稱號等一系列獎項。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設計并生產的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于2021年3月4日申請包裝瓶的外觀設計專利,于2021年7月20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證書號第6721157號)。
2021年3月,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產品上市,憑借本身新穎獨特的裝潢設計以及持續廣泛的宣傳推廣,并借助完美日記品牌的影響力等,該產品迅速成為中國國內熱銷口紅產品,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從上市起至今,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通過簽約趙露思為品牌代言人,并在抖音等處對其進行了廣泛宣傳,推廣產品費用超過100萬元,在抖音app軟件中發布廣告推廣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的點贊數量超過十萬,曝光量超過百萬。
當事人委托生產的Esanmi空氣霧感名片唇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與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生產的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包裝、裝潢相類似。當事人在淘寶店鋪宣傳Esanmi空氣霧感名片唇釉的頁面上采用“完美日記名片唇釉柔霧啞光絲絨卡片口紅正品新款唇蜜持久顯白”、“PERFECT DIARY/完美日記”等字樣,其產品圖片、宣傳海報與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宣傳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相近似,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認與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生產的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存在特定聯系。綜上,我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證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信息;
2.現場檢查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證明當事人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證書》(2020)粵廣南粵第12391號,證明完美日記品牌多次榮獲獎項;
4.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等材料,證明完美日記薄霧名片唇釉是一款有影響力的商品。
5.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委托生產Esanmi空氣霧感名片唇釉的數量、銷售數量和價格;
6.現場提取當事人網上店鋪產品的宣傳圖片,證明當事人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7.當事人提供的銷售單據、說明等,證明Esanmi空氣霧感名片唇釉的生產、銷售情況。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舉行聽證會。
經審查,聽證機構認為:當事人涉嫌不正當競爭一案主體正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自由裁量適當、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程序合法,維持處罰建議。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有證據表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根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細化基準表》,對當事人按從輕情節進行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化妝品財經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