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亂象何時休?立法,3月1日正式施行!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該《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針對直播亂象進行了特別的規定。
直播帶貨戒任性
自疫情爆發以來,傳統線下銷售模式受到沖擊,企業紛紛試水“網絡直播”,網絡直播也成為線下店鋪復工的工具。
據統計,2021年在線直播行業用戶規模達到6.35億人,市場規模早已突破萬億。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直播帶貨的隊伍中,除了專業帶貨主播,還有眾多明星和企業大佬親自上陣帶貨。
直播帶貨風頭正盛,但這種互聯網新業態亂象也屢見不鮮。
2020年11月份,羅永浩曾因在直播間銷售假貨“皮爾卡丹”羊毛衫,表示公開道歉并對買到假貨的消費者予以3倍賠付;
“翻車”的還有號稱快手一哥的主播“辛巴”,由于銷售假冒燕窩,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90萬元罰款,燕窩品牌方也被處以“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6月,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絡直播營銷活動行為規范》,其中規定,商家發布的產品、服務信息,應當真實、科學、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涉及產品、服務標準的,應當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相一致,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相比上述規范,浙江更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規制,其法律效力更強。
《條例》第十八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直播內容予以審核,并對直播內容與所鏈接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符予以核驗。直播間運營者未經電子商務經營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內容的,應當對修改的部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直播營銷人員未經直播間運營者或者電子商務經營者同意修改其提供的直播內容的,應當對修改的部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以及與所鏈接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的內容不得進行直播。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履行和承擔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和責任。
明確了“直播間”內容的審核責任主體,并就法律責任的分配規則進行了闡釋。同時,做到了與廣告法的銜接,有利于監管部門依據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處理。
《條例》第三十條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與所鏈接的商品、服務不符的內容進行直播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明確了“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與所鏈接的商品、服務不符的內容進行直播的”法律責任。系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之外創設的處罰內容。
規范措施條例及時出臺,不僅避免了惡意競爭,更是促進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直播電商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產品質量本身,因為只有好的產品質量,才能贏得廣泛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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