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萬元
近日,微商電商內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胡武西、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民事判決書》)。
據該《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胡武西與被告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福天美仕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原告胡武西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狀。本院經組織訴前調查后,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武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學凡、羅宇雯,被告天福天美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占錦、林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武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胡武西與天福天美仕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2.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00元(7500元/月×10個月×2);3.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間的工資差額合計8908.51元(其中:①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3個月差額共計(7500元-7125元)×3=1125元;②2019年12月工資差額7500元-6000元=1500元;③2020年1月工資差額7500元-1216.49元=6283.51元);4.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為胡武西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5.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審理過程中,胡武西稱其在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分別與天福天美仕公司、天瑞天美仕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工作場所均未發(fā)生變更。天福天美仕公司對胡武西起訴時主張的雙方于2010年4月簽署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簽訂為期一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之事實沒有異議,對胡武西主張與天瑞天美仕公司簽訂三次書面勞動合同之事實表示不發(fā)表意見,同時確認胡武西自入職后的工作地點及內容未發(fā)生變化。
另查明,天瑞天美仕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林伯琪,股東包含林伯琪和天福天美仕公司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在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天福天美仕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兩次降低應付胡武西的薪資標準有與公司員工進行協(xié)商,并征求工會意見,亦未能提供降薪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故胡武西要求天福天美仕公司按照7500元/月的標準補足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的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知,胡武西在2019年1月份至8月份工資固定為7500元/月,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工資減少為7125元/月,2019年12月份工資減少為6000元。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20年1月8日終止,天福天美仕公司扣減胡武西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200.68元及公積金204元后應付胡武西2020年1月份工資數額應為1664.29元,天福天美仕公司實際僅向胡武西發(fā)放1216.49元。因此,天福天美仕公司應補足胡武西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工資差額為:375元+375元+375元+1500元+447.8元=3072.8元,超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表明勞動者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用人單位則有根據勞動者選擇而續(xù)訂的義務,沒有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胡武西自2010年4月入職天福天美仕公司后,在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間,雖先后與天福天美仕公司及關聯企業(yè)天瑞天美仕公司簽訂五次書面勞動合同,但工作地點并未發(fā)生過變化,在第五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滿后,除胡武西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外,天福天美仕公司應當與胡武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天福天美仕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胡武西發(fā)出終止勞動關系通知,現胡武西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天福天美仕公司先提出按公司單方面決定降低的工資待遇條件與胡武西續(xù)簽勞動合同,后又與胡武西未在公司規(guī)定的期限內與公司續(xù)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終止與胡武西的勞動關系,變相剝奪了胡武西的選擇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對于胡武西提出的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胡武西要求把天瑞天美仕公司和天福天美仕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天福天美仕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胡武西的工作年限已超過九年六個月,但不滿十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按10個月計算支付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根據胡武西的工資單顯示,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7500元/月,故胡武西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150000元(7500元/月×10個月×2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雙方當事人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天福天美仕公司應當向胡武西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并為胡武西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胡武西與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
二、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胡武西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0000元;
三、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胡武西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工資差額3072.8元;
四、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胡武西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并為胡武西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五、駁回胡武西的其他訴訟請求。
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5元,由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查,天福天美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成立,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實繳資本為7362萬元,法定代表人為林伯琪。
對此,微商電商內參將繼續(xù)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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