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正式發布 專家解讀
央廣網北京10月10日消息(記者孫瑩)10月8日,《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兒童化妝品的監管法規文件,共22條,內容涉及兒童化妝品的定義、標簽要求、配方設計原則、安全評估、生產經營要求等。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規定》明確指出兒童化妝品配方設計應遵循的“安全優先、功效必需、配方極簡”三大原則。
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分析:“具體而言,兒童化妝品應當選用有長期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尚處于監測期、試驗期的新原料都不能用,絕對不允許使用具有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新技術產生的原料,包括使用所謂的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等功能的原料。兒童化妝品應當考慮原料的安全性、穩定性、功能性,一定要結合兒童的(生理)特點,評估這些原料的科學性和必要性,特別是香精材料、著色劑材料、防腐劑材料,這些都不能加入到兒童化妝品原料里。”
按照《規定》,兒童化妝品還應當通過安全評估和必要的毒理學試驗進行產品安全性評價。《規定》首次提出,兒童化妝品不得宣稱“食品級”“可食用”,兒童牙膏也按此規定管理。對此,朱巍分析:“很多商家宣稱所謂化妝品的食用級,很多家長認為連吃都可以,那么抹在臉上有什么不可以呢?其實這都是虛假宣傳。這種情況存在被兒童誤食的隱患,所以《規定》中特別提到,兒童化妝品絕對不能進行這種標注,比如‘食品級’‘可食用級’,這種詞語不能加進去,尤其是像化妝品的注冊人、備案人,包括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一定要避免兒童化妝品性狀、氣味、外觀形態等與食品、藥品等相關產品進行混淆,一定要標明要防止誤食、誤用。”
《規定》明確指出,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且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標注兒童化妝品標志。此外,兒童化妝品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
對此,朱巍分析:“這里特別凸顯出家長、監護人的責任體系,因為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生產和銷售未成年人相關產品必須要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這個《規定》當然屬于相關標準了,所以不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包括化妝品在內的這些生產廠商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家長在給小朋友使用的時候,一定要選擇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化妝品。如果沒有標注注意事項,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是不得銷售的。所以銷售包裝應當展示的圖標,要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做到專品專用。”
《規定》還將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以及兒童化妝品銷售行為較為集中的化妝品經營者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兒童化妝品作為年度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重點類別。《規定》預留合理過渡期,幫助行業順利落實規定。
朱巍表示:“除標簽的要求以外,其他關于兒童化妝品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簽的更新,使其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