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里美生物科技公司因化妝品含有禁用成分“地索奈德”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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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搜圖近日,信用中國發布一則關于廣州市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據穗云市監處字﹝2021﹞971號顯示,2021年1月28日,我局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檢測報告(NO.2020A10032、NO.2020A10029),檢驗報告標示:廣州市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廣州市千邦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里海傳說美白祛斑修護霜”(批號:QB19102811)、里海傳說美白修護祛斑套盒-美白祛斑修護霜(批號:QB20082610)被廣東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測出含有化妝品禁用成分“地索奈德”,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遂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明:2019年1月1日當事人與廣州市千邦化妝品有限公司(另案處理)簽訂了《加工合同》,按照該合同當事人向廣州市千邦化妝品有限公司提供包材,廣州市千邦化妝品有限公司負責內容物的生產、灌裝和成品包裝,加工生產當事人自有“里海傳說”商標化妝品。受托方廣州市千邦化妝品有限公司根據當事人訂單,于2020年8月25日生產出里海傳說美白修護祛斑套盒-美白祛斑修護霜(批號:QB20082610)的成品共計997盒(訂單1000盒,抽檢3盒),尚未交付于當事人,因此當事人不存在銷售行為;于2019年10月27日出廠了4991瓶(訂單5000瓶、損耗6瓶、抽檢3瓶)里海傳說美白祛斑修護霜(批號:QB19102811)已交付當事人。
另查明:當事人銷售上述“里海傳說美白祛斑修護霜” (批號:QB19102811)4991瓶,銷售單價為11元/瓶,總銷售收入為50491元,收到檢驗報告后,當事人共召回上述化妝品2016瓶,剩余2975瓶已消耗,無法召回,召回的2016瓶被我局在生產方廣州市千邦化妝品有限公司扣押,故我局認定當事人經銷上述檢測不合格化妝品的違法所得3272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1份;
(二)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2份;
(三)當事人銷售記錄、化妝品委托加工合同各1份;
(四)當事人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
(五)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復印件(NO.2020A10029、NO.2020A10029)各1份;
(六)當事人不合格產品召回材料1份。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上述違法事實、擬作出處罰的依據和理由、處罰幅度,以及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經銷檢驗不合格化妝品的行為,鑒于收到不合格報告書后積極配合,主動召回不合格的化妝品,符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七)主動報告或者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規定,綜合考量給予從輕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所指的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32725元;
二、罰款98175元。
罰沒款合計130900元。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據天眼查APP顯示,廣州市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吳宏建擔任法人,持股80%,徐曉楠持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