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姿玲瓏素代理維權失敗始末:被取消代理資格,囤貨40萬元起訴公司卻敗訴?
近年來,微商行業減肥市場快速發展,各種減肥瘦身產品層出不窮,這其中有一家名為美姿玲瓏素植物纖維壓片糖果的減肥產品,宣稱是一款純植物食品級瘦身產品,還可以按照每個人的體質進行搭配,而其銷售級別分為天使、VIP、三級、二級、一級、總代六級代理,總代之上還有更高級別的聯創代理。
美姿玲瓏素產品代理制度
顏值君深入了解發現,做美姿玲瓏素微商代理可能沒有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一則文書,其原主體公司古月梵森(天津)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被其聯創代理張女士告上法庭,原因是張女士被取消了聯創代理資格,而其手里尚存40萬元美姿玲瓏素的產品,要求退貨卻被公司拒絕。
張女士與古月梵森(天津)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部分)
令人驚訝的是,張女士竟然維權失敗,因張女士代理美姿玲瓏素的時候,沒有簽訂書面代理協議,無法證明自己是美姿玲瓏素的代理,只能證明自己購買了美姿玲瓏素產品,所以二者不屬于代理關系,而是屬于買賣雙方關系,于是法院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后來,張女士向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訴訟,結果維持一審原判。張女士不服,2021年4月,張女士又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但結果同樣是張女士敗訴。
對于張女士來說,這無疑是無法接受的結果,試問如果不是為了微商代理權和為微商品牌方售賣產品賺取獎金,哪個人會花費40萬元買一堆減肥糖果呢?
根據裁判文書披露的內容,案情的始末是這樣:
張女士與美姿玲瓏素原公司主體的維權記錄
2018年3月6日,家住遼寧盤錦市的張女士通過微信達成代理協議,美姿玲瓏素原主體公司古月梵森(天津)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古月梵森公司)授權張女士為美姿玲瓏素公司大陸地區聯合創始人經銷商,負責古月梵森公司生產的美姿玲瓏素系列產品的銷售,代理期限至2019年3月6日。張女士按4元/袋(S產品)、8元/袋(M產品)、10元/袋(L產品)的價格從美姿玲瓏素微商品牌創始人胡悅處購進產品。因胡悅于2018年12月將張女士從代理群中刪除,并通知解除其代理權限,禁止張女士繼續銷售之前從胡悅公司手里購進的產品,致使張女士剩余約400000元產品無法銷售。
對于張女士的訴訟內容,胡悅辯稱自己和張女士之間沒有委托合同關系,案由不正確,申請法院裁定駁回訴請。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委托合同項下4種案由,分別是進出口代理、貨運代理合同、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訴訟仲裁民事調解代理委托合同糾紛,而自己公司與張女士之間簽署的是買賣合同,應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而且自己已經將張女士購買的貨物全部交付給張女士,自己作為買方的義務完成,至于張女士是否售賣跟自己無關,因為張女士在朋友圈有亂價行為,影響自己美姿玲瓏素產品的銷售,所以被取消代理權,但是并未限制其正常售賣。
一審過程中,盤錦市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并不存在代理合同關系,且古月梵森公司對張女士的經銷商授權已經到期,故對張女士的訴請不予支持。張女士主張胡悅返還貨款、賠償張女士可得利益損失并提交鑒定申請,但張女士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授權和解除授權時曾對貨物如何處理作出過約定,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胡悅禁止其售賣產品;鑒于張女士已經支付貨款,獲得貨物的所有權,胡悅并未禁止原告銷售已購貨物,且張女士在解除授權8個月后向胡悅主張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張女士負擔。
而張女士認為,根據提供的公證書,能夠證明自己與古月梵森公司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張女士提供的美資玲瓏素防護產品能夠證明防偽碼掃描之后,可以查詢代理信息,所以認為雙方存在代理關系。
于是張女士提請法院二審,二審過程中,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女士與胡悅之間并未簽訂書面代理合同,雙方也無口頭約定,且胡悅不予認可雙方之間存在代理合同關系,故可以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代理合同關系。
至于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也由于證據不足而不被法院支持。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了張女士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張女士維權失敗的案例,也為廣大微商代理敲了一個響亮的警鐘,那就是自己與微商品牌方的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還是委托代理關系?這個問題如果不弄清,張女士的遭遇不會是最后一個。
另外對于美姿玲瓏素六級代理的涉傳嫌疑,以及其掛靠品牌鼎恒升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問題,我們將在下篇報道中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