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有這幾方面特征,大概率涉嫌傳銷
微商指的是利用網絡社交實現銷售的電商活動。從這個角度看,微商實際就是社交電商,與傳統電商最大的區別是,銷售渠道發生了重大變化,可以出現多種層級。
近年來,涉嫌傳銷(以下簡稱“涉傳”)是微商銷售模式飽受爭議的焦點之一。從法律層面看,我國對涉傳問題打擊力度一直很大,包括行政法規、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在內都有關于涉傳認定方面詳細的規定。
微商涉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分銷層級實質超過三級的。按照法律規定,超過三級的分銷層級就有可能涉及傳銷認定的問題。實踐中,個別微商銷售層級遠遠超過三級,近年來被查處的涉傳微商銷售中,竟有多達十幾級的層次。為了避免傳銷,很多微商采取了表面兩級的銷售模式,這類模式看似是層級合法,其實本質是將傳統縱向層級轉變為橫向層級而已。比如,A發展下線B,當B銷售或發展人頭到了一定數量,就會上升成為與A平級,此時,A可以通過各種名義再向B銷售額中獲取比例,這樣一來,返利模式就會從平級無限延伸,這種橫向返利模式,指的就是橫向之間實質形成上下線關系,上線以下線業績作為返利標準,累計超過兩次的,事實上構成了實質傳銷形式。
第二,以消費積分、返利、虛擬幣為銷售模式,實際從事多級返利的。很多微商宣傳中,都有“花得越多,返利越大”“消費就是投資”這類的宣傳語。這類銷售模式,就是變相地繳納“入門費”和“人頭費”,同時涉嫌非法集資。實踐中,返利平臺銷售的產品多是市場上不多見的,目的就是讓消費者無法產生價格敏感度。畸高的價款和低廉的產品,本質就是為傳銷穿上了銷售的保護外衣。這類返利、消費積分等兌換往往也都是與銷售額度和人頭數量掛鉤,更有甚者還設置高額門檻等提現限度。
第三,實際不轉移所有權的銷售。按照民事法律規定,動產交易都是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方式,當然,擬制交付確實也可以不需要當事人將貨物直接“過手”。微商濫用了擬制交付,并非是以轉移商品所有權為目的,而是作為上下級、拉人頭、繳納入門費、拿貨的中介手段。這類銷售模式不以銷售為目的,實際從事的是違法傳銷活動。實踐中,一些上下家倒手多達數十次,貨物依舊放在倉庫里不動,從未轉給任何消費者。更有甚者,將這些提貨單等票據貨幣化,表面銷售額竟然超過實際庫存的數十倍,甚至上百倍。最近幾年查處的傳銷案例,都帶有非法集資和詐騙的影子。這類微商傳銷模式帶有很大迷惑性,直到主管部門查處,很多投資者才恍然大悟,原來微商承諾的升值都是騙局。
第四,以培訓課、加盟費等為由頭的非典型傳銷方式。培訓講課等是知識變現的重要途徑,微商搞的傳銷似經營培訓實則完全不同,這類模式比傳統傳銷更難辨別。參加一門培訓課程,需要先認購相當數量人頭,還需要通過朋友圈轉發,拉更多的人來聽,分銷人就可以得到返利,一層一層延續下去。這類模式,最終課程講不講,或者內容怎么樣都不重要,對微商最重要的是,已經通過分銷模式將知識分享淪為徹徹底底的傳銷。因此,如果在朋友圈里發現有人在利用知識分享等發送鏈接,轉發有返利的,也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 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