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樂居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2020年6月10日生產的戀香花語茶香泡泡洗手液(生產批號:LJDF020520230610),經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2021年2月2日在徐州潤華商業有限公司抽樣檢驗,《檢驗報告》(2021HGZX00036)顯示:“總有效物項目不符合GB/T 34855-2017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確認,當事人共生產涉案產品10080瓶,全部售出,召回0瓶,銷售價格為5.57元/瓶(含稅),稅金為0.64元/瓶,生產成本為4.47元/瓶,單瓶利潤是0.46元,總貨值是56145.6元,違法所得4636.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筆錄》(2021年5月6日)1份。
2.《證據提?。◤椭疲﹩巍?份。
3.當事人委托該公司質量安全負責人蘇**向本局提供了委托書、蘇**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葉志勇身份證、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非特備案信息復印件、涉案產品OEM產品成本測算表、生產入庫單、成品檢驗報告書、銷貨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報價表、《情況說明書》和《產品召回情況說明》。
4.《詢問筆錄》1份(2021年5月8日)。
5.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關于通報化妝品專項抽檢不合格化妝品信息的函》、《檢驗檢測報告》(編號:2021HGZX00036)和《化妝品抽樣記錄及憑證》(編號:320300210202007)。
2021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電子送達了(9**@qq.com)《行政處罰告知書》(穗花市監執1罰告字〔2021〕032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當事人上述生產不合格洗手液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冒偽劣商品:……(十二)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的規定,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我局認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性質為一般。
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生產、銷售本條例第十條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項所列商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本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戀香花語茶香泡泡洗手液的違法行為,并作出一般行政處罰如下:1.處貨值金額0.36倍罰款20212.42元。2.沒收違法所得4636.8元。 合計24849.22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將罰沒款繳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或者通過廣州市非稅收入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我市正在進行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區政府各部門被復議案件統一由區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您向花都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據企查查顯示,廣州樂居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4日,注冊資本為500萬元,葉志勇擔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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