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這樣吹產品了,理想科技受到處罰并作為違法典型案例被曝光
南大門視界了解到,7月15日,廣州市對外曝光了2021年第二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通告中,市場監管局宣布公開典型案例是為了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強化警示震懾,實現以案釋法、以案促治。 此外,廣州市市場監管局還表態將繼續強化對重點領域廣告監測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事關人民群眾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虛假違法廣告行為,始終保持嚴管高壓態勢,維護全市廣告市場秩序。 根據公開案例描述,當事人理想科技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間,在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宣傳銷售“理想 鮮三七口服液”保健食品、“理想 三七花甜睡片”普通食品等,圖文詳情頁有“預防心腦血管疾病”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易使消費者將所推銷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及虛構偽造無法驗證的統計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 對此,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行為給予警告,罰款9.6萬元的行政處罰。 天眼查顯示,理想科技集團廣東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0人日,實繳資本220.5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焦少良,理想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百分百控股大股東。商務部網站顯示,理想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獲取直銷牌照,投資者焦少良出資比例占5%,云南龍潤投資有限公司出資比例95%。目前理想科技集團的直銷區域分支機構為4個,服務網點34個,直銷產品2類31種,直銷培訓員2人。 理想這則典型違法案例,讓南大門視界想起了前不久一個自媒體公號發文稱,在他們一篇賣山藥的電商文中,描述時說山藥具有“主治脾胃受損、增強脾胃”的功能,因而受到了監管部門的通知。通知稱這句話違反了廣告法,因為食物不能具備藥物療效,除非有依據。好在監管部門念他們情節輕微+初犯,只讓其“責令整改”。這個自媒體從此顛覆了對廣告法的認知,不得不認真學起廣告法來。 當時看到這篇文章,我們不得不感嘆現今廣告法之嚴,監管力度之大,更加深刻了解到廣大企業如果不好好深入學習一下廣告法,稍有不慎就會踩到雷。比如 騰訊涉嫌發布虛假廣告及使用絕對化廣告用語,被罰了20w, 瓜子二手車因為成交量遙遙領先,與事實嚴重不符,被罰1250w 環視互動服務杜蕾斯期間,拿高考做色情營銷,被罰80w 蘇泊爾“全靜音破壁機”,“始終靜音”為虛假宣傳,被罰348w 錘子手機“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機”被判違規,公開更正 茅臺以前叫國酒茅臺,違反廣告法,后改成貴州茅臺 。。。。。。而向來作為虛假違法廣告發布重災區的醫藥保健領域,受到處罰更是比比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是這么規定的: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由見及此,南大門視界梳理了一下理想科技這次被處罰的來龍去脈,供廣大保健品廣告從業人員參考,引前車之鑒,發后車之師。 南大門視界發現,據此前這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案情顯示,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管中發現理想科技集團廣東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上發布涉及疾病治療的食品廣告。 2020年9月10日,執法人員對理想科技集團廣東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由該公司公共事務中心總監陪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要求陪同檢查人員提供一臺筆記本電腦,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了該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上在售產品的情況,發現“理想鮮三七口服液”、“理想三七花甜睡片”、“百廢清復合果蔬汁飲料”和“益妙保爾膠囊”四款產品的圖文詳情宣傳頁面涉及疾病治療等內容,執法人員現場對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宣傳上述產品的圖文詳情進行截圖并打印,由陪同檢查人員簽字確認。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產品在售,也未發現上述產品的庫存。 2020年9月29日,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僅在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上銷售上述4款產品,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許可事項不包括網絡經營。經查明,當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間通過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實施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具體情況如下:
一宗罪:夸大宣傳,發布普通食品廣告卻聲稱有疾病治療功能 發布普通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或者使用易使消費者將所推銷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宣傳“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時圖文詳情頁有“綠色安眠藥”、“草本配方安全助眠”等內容,宣傳“百廢清復合果蔬汁飲料”時圖文詳情頁有“1.通便潤腸,……2.解毒清體,……3.調脾養胃……有益菌雙向調節腸道菌群,加快腸道蠕動,促進糞便排出,解除便秘”等內容,宣傳“益妙保爾膠囊”時圖文詳情頁有“改善血液循環健康心腦血管”、“調節人體免疫力防癌抗癌”等內容,上述三款食品屬于普通食品,使用的上述宣傳用語屬于易使消費者將所推銷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或者涉及疾病治療功能。
二宗罪:信口開河,發布無法驗證的虛假廣告
發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指的虛假廣告。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宣傳“理想鮮三七口服液”時圖文詳情頁有“1支鮮三七口服液等于600斤枸杞、6斤海參、60克蟲草、2100粒納豆、2400粒輔酶Q10”等內容,宣傳“益妙保爾膠囊”時圖文詳情頁有“人體日常所需番茄紅素量18㎎”,360個番茄=1粒膠囊(圖示)等內容,無法提供相關依據,屬于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
三宗罪:廣告使用數據、調查結果等引證內容沒有表明出處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宣傳“益妙保爾膠囊”時圖文詳情頁有“番茄紅素的抗氧化能力是胡蘿卜素的3.2倍,是維生素E的100倍”等內容,宣傳“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時圖文詳情頁有“三七花清肝瀉火、鎮靜安眠,有效縮短入睡時間,延長睡眠時間,減少覺醒次數”、“γ-氨基丁酸一種天然存在的非蛋白組成氨基酸,可以提高葡萄糖磷脂酶的活性,從而促進大腦的能量代謝,改善神經機能,從而改善睡眠。”等內容,當事人提供了證明上述數據、調查結果等引證內容出處的網頁截圖,但其在產品的圖文詳情宣傳頁面沒有表明出處。 四宗罪:發布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保健食品廣告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宣傳保健食品“理想鮮三七口服液”時圖文詳情頁有“理想鮮三七口服液6大功效?凈化血液,暢通血管?調節血糖,降低血脂?預防心腦血管疾???保肝護肝?延緩衰老?調節月經,改善婦科病”等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五宗罪:同類對比,發布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的廣告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理想微銷”宣傳“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時圖文詳情頁有“三七花甜睡片VS普通睡眠產品”、“精選三七花天然助眠成分,高純度,功效足VS人工合成褪黑素,效用發揮有限”、“無耐藥性VS容易產生依賴性”、“自然入睡VS激素刺激”等對比內容,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
當事人發布的上述廣告是其公司員工自行設計上傳,根據詢問調查及當事人提供的支付證明單等證據,廣告費用為每個產品的圖文詳情設計費1000元。另查明,當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間在微信公眾號上銷售“理想鮮三七口服液”等食品,其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許可事項中未包含網絡經營,據此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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