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先后在合肥、武漢進行“1040工程”傳銷活動 7人被公訴
7月1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 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武某甲、牛某某、鄭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等七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底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武某甲、牛某某、鄭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及武某乙、郭某甲、張鮮紅、張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及武漢市黃陂區盤龍城經濟開發區,參加以“資本運作”“自愿連鎖經營”“1040工程”為名進行非法傳銷組織活動。
該組織要求下線參加者每人繳納人民幣3800元購買1份產品至繳納人民幣69800元購買21份產品的不同等級獲得加入資格,但不向購買者實際交付產品。
該組織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超過30人且層級在3級以上。
其中,被告人嚴某甲歷任家長、自律總管、大總管、老總職務,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44人,涉案金額人民幣2055800余元;被告人嚴某乙歷任能力總管、大總管、老總職務,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33人,涉案金額人民幣1390800余元;
被告人武某甲歷任大總管、老總職務,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27人,涉案金額人民幣706000余元;被告人牛某某歷任家長、自律總管、能力總管、老總職務,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25人,涉案金額人民幣890800余元;
被告人鄭某某歷任能力總管、大總管、老總職務,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20人,涉案金額人民幣490400余元;
被告人秦某某任申購總管職務,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11人,涉案金額人民幣40480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歷任經晨、家長職務,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6人,涉案金額人民幣158600余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嚴某甲、嚴某乙、武某甲、牛某某、鄭某某、秦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投資返利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投資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