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愿連鎖經營為名在多地開展傳銷活動 巢湖三名傳銷老總被判刑
6月2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自愿連鎖經營”的旗號,先后在南通、襄陽、湖州等地設立傳銷窩點,開展傳銷活動,截止案發三名被告人均晉升為老總級別,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0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劉某、王某、莢某先后在江蘇省南通市、湖北省襄陽市、浙江省湖州市加入名為“自愿連鎖經營”的傳銷組織。
該組織的成員必須通過購買一定的份額,才允許加入該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通過層層發展下線人員購買份額自下而上累加,由上線人員對下線人員所購份額款按比例逐級瓜分。該組織架構為五級三晉制,自下而上分為五個層級,晉升級別完全以發展下線人員數額及購買份額為標準。
被告人劉某、莢某、王某分別于加入傳銷組織后,發展下線人員超過30人,均達到“老總級”。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劉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王某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14日,被告人莢某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莢某、王某伙同他人,以“自愿連鎖經營”為名,引誘、發展下線購買虛擬份額,建立層級分明的傳銷網絡體系,所處層級均為三級以上,發展下線成員均已超過三十人,從中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劉某、莢某、王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