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發布:試用裝也應有標簽、禁止使用醫療術語
6月3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實施《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公告,鼓勵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自發布之日起,按照《辦法》規定對化妝品進行標簽標識。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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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試用裝、最小銷售單元也需要有標簽
辦法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以產品銷售為目的,將產品內容物隨產品包裝容器、包裝盒以及產品說明書等一起交付消費者時的最小包裝的產品形式)應當有標簽。
此外,以免費試用、贈予、兌換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其標簽也需遵循辦法規定。
化妝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號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使用規范漢字對應解釋說明。具有包裝盒的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中文名稱不得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進行命名,注冊商標、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或者其他必須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除外。產品中文名稱中的注冊商標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在產品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含義予以解釋說明。
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產品時,每個獨立包裝應當分別標注使用期限,銷售包裝可視面上的使用期限應當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標注;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
對于化妝品凈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規格包裝產品,僅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產品中文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凈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應當標注的信息可以標注在隨附于產品的說明書中。
具有包裝盒的小規格包裝產品,還應當同時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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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簽禁止使用醫療術語,禁止保證
功效、安全性
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禁止通過下列方式標注或者宣稱: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使用虛假、夸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地描述;利用商標、圖案、字體顏色大小、色差、諧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方式暗示醫療作用或者進行虛假宣稱。
此外,化妝品標簽不得使用尚未被科學界廣泛接受的術語、機理編造概念誤導消費者;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誤導消費者;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者不允許宣稱的功效;使用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標識、獎勵等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效相關宣稱及用語;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公益性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聘任的專家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