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76人到燕郊參與傳銷活動 兩名“眾愛聯盟”傳銷骨干獲刑
4月2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慈善互助的名義,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加入“眾愛聯盟、眾愛宏偉”的傳銷組織。
被告人易某清、張某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易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宣判后,被告人易某清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易某清、張某伙同張某1、王某1、吉某、王某2(均已判決)等人在三河市燕郊開發區加入“眾愛聯盟”后改為“眾愛宏偉”的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組織。
該組織無產品、不提供任何勞務,以慈善為借口,宣傳只要每人繳納51000元到“眾愛聯盟”或“眾愛宏偉”投資理財,便可以快速回本,還可以拿到150萬元至450萬元不等的高額回報。
經統計,截止案發,共引誘王某3等76名下線參加該組織,收取傳銷資金數額累計3840100元。
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組織晉升制度
該組織分為六個級別,自下而上分別是:互助層、互助1、互助2、紅心1級別、紅心2級別、紅心3級別。要加入該組織需要投資人繳納51000元,交錢后成為該組織的互助層人員。
互助層人員可以發展下線,發展來的人員均放在互助層。當互助層人數達到27人時,互助層的27人均晉升到互助1,該27人按加入的順序分別編號1-27,分為3組,每組9人:其中1、4、7、10、13、16、19、22、25分為一組,2、5、8、11、14、17、20、23、26分為一組,3、6、9、12、15、18、21、24、27分為一組。該三個小組單獨發展,若其中一組的互助層人員達到27人,互助層人員晉升到互助1,并按上述方式分組。
原互助1的9人晉升到互助2,互助2的9人分為3組,每組3人(不需按條件分配)。晉升到互助2的人員,若想晉升到紅心1級別,需要9個互助1的人員及2個互助2的人員和1個紅心1級別的人(這13個人),共同再去發展27個互助層人員,且互助2人員需要具備3個以上的直接或間接下線,否則直接被彈出局,被彈出局的人員可獲得51000元,符合條件的可順利晉升到紅心1級別。
紅心1級別的人員直接晉升到紅心2級別,晉升到紅心2級別后,當互助層人員又再次達到27人后,紅心2級別人員直接晉升為紅心3級別。晉升到紅心3級別后,當互助層人員再次直接達到27人后,投資人直接出局。
每加入一個新投資人,需向紅心1級別人員繳納51000元,并于24小時內將51000元全部分配:介紹人分得7800元,互助1人員分得5000元,互助2人員分得4000元,紅心1級別人員分得8000元,紅心2級別人員分得10000元,紅心3級別人員分得14000元,剩余2200元作為“愛心基金”,交公司用于慈善。
投資者所繳納的2200元“愛心基金”由專人負責登記、擺盤排序,加入該投資者需經過傳銷組織的人員為其組織考試、講解試題,加入該傳銷組織后,該傳銷組織為投資者頒發“愛心證書”、“收藏證書”“名貴字畫”等。
被告人易某清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在該傳銷組織中從事“申購登記”、收取2200元“愛心基金”、對投資者考試、講解考試內容等管理、協調工作。在其參加傳銷活動期間,共有近66名投資者被引誘加入傳銷組織,共繳納傳銷資金數額累計3303600元。其中,約三十余人系由被告人易某清收取2200元“愛心基金”。
被告人張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該傳銷組織中從事“申購登記”、收取2200元“愛心基金”、對投資者考試、講解考試內容等管理、協調工作。在其參加傳銷活動期間,共有近69名投資者被引誘加入傳銷組織,共繳納傳銷資金數額累計3499800元。其中,約四五十人系由被告人張某收取2200元“愛心基金”。
被告人易某清于2019年10月25日在長沙市天心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張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天津市津南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審理后: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易某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三、被告人易某清、張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宣判后,被告人易某清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易某清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如下:第一,上訴人易某清不是公司領導或者財務人員,只是客服人員,不是組織成員,且330萬元犯罪數額系依據參與人口述累計,認定其情節嚴重依據不足;第二,原判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