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他人到南京參與傳銷活動 “1040”傳銷組織一名骨干被公訴
4月2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加入的名為“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組織不生產銷售商品、不提供服務,系“拉人頭”式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該組織規定,參加者必須繳納人民幣(下同)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高繳納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并宣傳投資69800元,回報可達1040萬元。
該組織實施五級三晉制,參加者根據自己購買及發展的下線購買的“份額”層層累計提升級別,并收取返利。該組織將成員分散到團隊(經理室)進行管理,團隊(經理室)由老總領導,團隊(經理室)內設立大總管、自律總管、能力總管等職務,負責本團隊(經理室)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以及與其他互動團隊(經理室)進行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等日常組織、管理活動。
2019年6、7月至2020年7月期間,該團隊(經理室)租住于南京市江寧區盛江花苑等地開展活動。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6年期間加入該團隊(經理室),并發展何某甲(已判刑)為其下線。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劉某某擔任該團隊(經理室)自律總管。任職期間,根據安排與其他經理室進行自律檢查等工作。
2020年7月該團隊(經理室)被查獲時,查明時任大總管為何某甲的該團隊(經理室)與邵某某經理室、金某某經理室、霍某某經理室(均另案處理)等經理室進行相互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等,該4個經理室有傳銷人員共計90人以上。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組織、領導以“自愿連鎖經營”為名的組織,該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的方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購買份額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