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銷售理財產品為名實施傳銷詐騙活動 一傳銷頭目被判4年8個月
4月22日,李旭反傳銷團獲悉,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成立萬馬公司,以銷售理財產品為名實施傳銷詐騙活動。
被告人盛某亮系該傳銷組織發起者、組織者、決策者和操縱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宣判后,被告人盛某亮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0月,被告人盛某亮與雷某新(另案處理)在江西省吉安市成立江西萬馬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萬馬公司)傳銷組織,召集于某勇(另案處理)負責宣傳講解,稂某(化名劉某)、趙某英(化名劉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負責收款、報單。
盛某亮、雷某新等人先后租賃吉州區迪歐咖啡、金鵬花園瓦仕匯、玖隆酒店、凱旋中央城店面等地為窩點,對外售賣理財產品,每單投資1.2萬元,投資后贈送黑茶、酒、凈水器等產品。
盛某亮不僅設置每周返還600-800積分,1積分兌換1元現金等靜態獎勵,還設置直推獎、對碰獎、管理獎等動態獎勵,要獲得動態獎勵必須發展下線,每一單可以在網絡圖中占一個位置,每人最多可以發展兩個直接下線。
直推獎是指本人發展一個下線;對碰獎是指同時發展AB兩個下線;管理獎是指本人直推的下線名下發展了AB兩個下線。該組織通過上述方式拉攏人員繳納費用加入會員,以發展人員的數量計酬并返利,吸引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并由稂歡將部分款項轉至盛紅亮提供的諶正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
該組織層級在3級以上,盛某亮系該組織的決策者,雷某新系該組織的管理者,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底,發展稂某、于某勇、趙某英、吳某香、賴某福、賴某武等會員共計112人。2020年1月2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盛某亮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盛某亮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等因素,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盛某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盛某亮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