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破獲“萬店優(yōu)購”傳銷案 頭目是“百川世界”骨干人員
以“簽到”領取積分兌換返利或者購買綠色有機食品等方式,大肆在全國各地引誘人員參加。3月29日,鷹鑒了解到,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檢察院對兩名骨干人員提起公訴。
2015?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蒲某、李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茶樓內向姚某某、李某介紹了“百川世界”平臺的相關情況后,李某、姚某某相繼加入成為“百川世界”會員,蒲某為李某的上級、李某為姚某某的上級。姚某某伙同陳某某等人在樂至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加入“百川世界”。
“百川世界”收益模式分為靜態(tài)收益和動態(tài)收益。
動態(tài)收益分為推薦獎、領導獎、報單獎。“百川世界”要求參加者從百川幣網絡平臺以800元為一單的形式注冊發(fā)展成為會員,成為會員后可以繼續(xù)發(fā)展下線會員,以直接和間接發(fā)展會員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
靜態(tài)收益即靜態(tài)獎,投資1單800元成為會員,從次日起,每天分紅18個百川幣,共分紅133天后出局,若用重新投資800元,可重新激活賬戶,如此重復。
其中50%為金幣,即9個金幣,滿100或整數倍即可以按1:1在會員之間兌換人民幣;10%為購股幣,即1.8個購股幣,只能用于購買百川世界股票;3%是購物消費幣,即0.54個百川幣,可在百川商城購物;37%是金種子幣,即6.66個金種子幣,在平臺累計800幣可自動增加一個賬戶。
動態(tài)收益,分為推薦獎、領導獎、報單獎。推薦獎:推薦他人投資,注冊成功即可獎勵,直推一單獎金240個百川幣,其中120個為金幣,31.2個為消費幣及購股幣,88.8個金種子幣。
領導獎獎勵額度為被推薦人分紅的10%,被推薦人又可以逐級推薦下線,上層推薦者可享受其下九級投資者分紅10%的獎勵;報單獎:即每給會員注冊1單獎勵40個百川幣,直推滿9單可自動成為報單中心,成為報單中心才有權利給他人注冊。
2015年11月份左右,“百川世界”平臺關閉。同為“百川世界”會員的蔡某某找到蒲某商議能否重新建立一個平臺,將“百川世界”的會員平移到新的商城平臺。
2015年12月左右的一天,蒲某找程某商議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程某甲的“肌膚辭典”化妝品,程某表示同意。蒲某向程某介紹了他人開發(fā)的APP平臺由程某出資購買了該APP。
2015年12月31日,四川萬店優(yōu)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APP作為公司經營載體,程某任公司董事長,蒲某任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
萬店優(yōu)購成立后,蒲某安排李某某在公司上班并負責平臺現金積分的交易、注冊會員資料、指導程某乙發(fā)貨等工作。公司除銷售“肌膚辭典”化妝品外,蒲某對外宣稱該平臺也是打造生態(tài)有機食品經營的平臺。
蒲某制定了入會規(guī)則和消費積分、現金積分規(guī)則,并將相關規(guī)則運用在AAP上,會員可看到本人及其下線的系普圖。萬店優(yōu)購實行會員制,800元購買1單成為會員。
當會員欲推薦新人入會時,會員需要使用自己在AAP平臺賬號內的500?個消費積分加300個現金積分才能推薦新人入會,1個積分等于1元。會員通過工作日在AAP上簽到和其下層人員簽到累積獲得其一定比例的積分的方式獲得消費積分。
同時還規(guī)定,1人最多可以購買10單來獲得開設實體店的條件,并可以獲得1個主賬號和9個子賬號,主賬號可以獲得每個子賬號簽到獲得消費積分。會員每個工作日在萬店優(yōu)購APP上登陸并簽到,每次簽到可以獲取5個消費積分、5個股權積分。
會員之間的消費積分可以相互買賣系萬店優(yōu)購獲得利益的主要手段,會員在平臺購買商品必須同時使用消費積分和現金積分。會員欲獲得現金積分只能向公司購買現金積分獲得,現金積分的兌換由李某甲負責。
萬店優(yōu)購成立后,姚某某等人發(fā)展的原“百川世界”的會員經其同意后免費平移到了萬店優(yōu)購。
為實現萬店優(yōu)購成立時對外宣傳的打造“零農殘”有機食品,2016年3月左右,蒲某通過姚某某聯(lián)系了樂至縣吳某某的西瓜種植地作為萬店優(yōu)購宣傳的“零農殘”有機食品的供貨方,并為其提供了降解液,吳某某在實體店2次銷售了一定數量的西瓜。
2016年6月左右,萬店優(yōu)購出現不能支付返現的情況。同年7月,萬店優(yōu)購因資金鏈斷裂而關閉。
樂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蒲某、李某某利用“萬店優(yōu)購”商城平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獲得積分為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在平臺上以“簽到”領取積分兌換返利或者購買綠色有機食品引誘人員參加,同時還以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參加者增加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組織參與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以上,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