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一男子參與“云集品”網絡傳銷活動 發展1.3萬多人被判刑
3月1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晉城市陽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以“發展共享經濟”、“跨境電子商務”、“共聯、共創、共享”等為名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發展下線1.3萬多個,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經人介紹于2016年9月1日利用手機在網絡上注冊成為深圳前海云集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的“云集品”電子商務網絡平臺的會員。
云集品公司在互聯網上搭建“云集品”官網和APP,以“發展共享經濟”、“跨境電子商務”、“共聯、共創、共享”等為名大肆進行虛假宣傳,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會員資格,利用“分享銷售提成獎”、“個人店鋪銷售提成獎”、“新用戶產品銷售專項獎”等十多種復雜的獎勵制度引誘會員發展下線、晉升等級,從而獲得更多返利、分紅,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在全球范圍內構建金字塔型會員體系,從中騙取錢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云集品公司會員推薦他人進入平臺后,通過在套餐區累計消費滿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1500美元相應獲得銅級、銀級、金級、鉆石級會員等“會員等級”資格,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下線的等級、銷售業績為依據獲得相應的“職稱”(資深店主LV1、市場主管LV2、高級市場主管LV3、市場總監LV4、全球銷售副總裁LV5)并進行返利、分紅。
被告人王某甲加入該平臺后,為獲取更大計酬或返利,積極宣傳“云集品”獲利模式,發展王某丙等下線加入該平臺并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消費額度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
經廣東安絡司法鑒定所鑒定,截至2019年3月25日,王某甲所持會員賬號在整體會員層級關系中處于第24層,下線層數18層,下線會員數13053個(其中直推會員數8個),獎勵金額63067.46美元,提現金額30684.08美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依托上線在互聯網上的“云集品”購物平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購買商品消費費用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非法獲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