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網后可分紅1千余萬元?這個“物聯網”傳銷案二審宣判了
680元會費就可以加入“國家”項目,等開網后可以獲取平臺分紅1000余萬元,發展其他人加入還能獲得返利。3月5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打著物聯網、分享經濟的網絡傳銷案件。
一審期間,李某等7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李某寧、惠某全、孫某法、唐某俊、張某萍、胡某云伙同他人以微信聊天和微信群形式宣傳“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并招募會員,形成了大區經理、“大負”、總監、群主、普通會員五個層級的組織。
該組織公開對外宣傳其為國家項目,以“ABC三網循環”為主要模式,規定交680元會費即可成為普通會員,會員在“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三網開網后可以獲取平臺分紅1000余萬元,部分會員已獲取A網第一層開網返利225元。
該組織以發展人數組成層級,普通會員發展20名會員可以擔任群主、發展5個群主可以擔任總監、發展5個總監可以擔任“大負”,并規定群主以上層級在“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開網后可以擔任對應職務并領取工資,群主每月工資2萬元,總監每月工資3萬元,“大負”每月工資4萬元,大區經理每月工資5萬元。
該組織由李某擔任“中國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C53大區經理管理整個大區事務;冀某、羅某擔任經理助理,負責輔助李某工作、傳達其指示并幫助進行記賬收取費用轉賬等工作;李某寧、惠某全、孫某法、唐某俊、張某萍、胡某云等人擔任“大負”負責管理其發展的會員及各個微信群,宣傳“中囯物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并執行李某的指示。
經審計,目前該傳銷組織涉案金額達24979915.62元,按680元每人折算,發展會員36735人,其中1638.8萬元由李某轉給其上級南某寧、許某華,230萬余元退給下級會員,李某獲利628萬余元。
該傳銷組織中李某寧發展會員2937人、惠某全發展會員1671人、孫某法發展會員1263人、唐某俊發展會員658人、張某萍發展會員295人,胡某云發展會員178人。
2018年年底,該組織又以參加國際梅花協會可以解凍民族資產獲利為由向組織成員每人收取會員費66元,共計871398元,折算會員13203人。該款項由李某指使冀某匯總后轉至王某霞農業銀行賬戶。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李某寧、惠某全、孫某法、唐某俊、張某萍、胡某云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間接以發展人數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上述7名被告人2年4個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萬元到2萬元不等。
宣判后,李某寧、惠某全、張某萍部分,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李某寧撤回上訴。
3月5日,二審法院審查以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惠某全、張某萍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