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涉嫌傳銷?重慶隆福佳人股份公司偽造地方市監局公章開證明撤稿
今年3月5日,打傳防騙網收到一份電子郵箱,該郵件是關于“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文章侵權的撤稿說明”。
偽造濱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章
文件內容如是:“您好,我是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貴平臺上出現的文章,已經嚴重影響我司正常的業務開展,鏈接為: http://www.dcfp110.com/plus/view.php?aid=5612 貴平臺流量很高,如果任由這樣的負面信息持續保留下去對我們的損失肯定會持續增加,我司已經開始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身權益。所以在此懇請貴平臺能夠查明真相,我們公司自成立,一直兢兢業業,對待客戶認真負責,在業內的名聲一直很好。這樣的負面言論會使大眾的主流價值觀念偏離,不能分清事實,那么我們企業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品牌效應可能一時間就會崩塌,而其直接后果就是公司銷售和競爭力的下降,對我司的發展造成嚴重影響。在此我司再次懇請您能幫幫我們處理這些負面言論,不讓壞人得逞,非常感謝!如有需要補充的資料,麻煩告知。”
打傳防騙網注意到,在其發送的郵件的附件里有一張圖片是山東省濱州市濱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其證明顯示,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行為不構成組織、傳銷,并在落款蓋有山東省濱州市濱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章。
為了核實其證明的真實性,打傳防騙網發咨詢函詢問山東省濱州市濱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否出具該“證明”。
近日,打傳防騙網收到山東省濱州市濱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據復函顯示:
1、因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我轄區,存在管轄困難,我局已于 2020年8月26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將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網絡傳銷活動案移交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
2、經查,貴網所提供的蓋有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章的,名為《證明》的文件并非我局出具,相關材料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我局已向本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而“私刻公章罪”,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審:支持濱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打傳防騙網還注意到,今年2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監察(監察)二審行政裁定書》,在二審行政裁定書中顯示:原審查明,隆福佳人生物科技公司起訴請求撤銷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濱城市監行告字(2020)第023號行政措施告知書,解除被告對原告銀行賬戶采取的暫停結算的行政措施。濱城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濱城市監行移字(2020)001號案件移送函、移送審批表及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立案審批表等相關材料及中國郵政回執,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渝中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8月28日簽收,能夠證明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傳銷一案已移送渝中區市場監管局。
原審法院認為,案件已移送渝中區市場監管局,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系渝中區市場監管局,本案應以渝中區市場監管局為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隆福佳人生物科技公司的起訴。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隆福佳人生物科技公司系于2020年7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濱城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措施告知書,解除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銀行賬戶采取的暫停結算強制措施。上訴人起訴所指向的行政強制措施均由被上訴人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實施,且被上訴人濱城區市場監管局系于2020年8月28日將上訴人涉嫌傳銷一案移送至渝中區市場監管局,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時涉案傳銷行政案件尚未發生移送,因此,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濱城區市場監管局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立案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改變、追加被告等事實和法律狀態變更的影響。”該條規定體現的是管轄恒定原則,意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即級別管轄依據和地域管轄依據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本案中,上訴人提起訴訟時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根據上述規定,一審法院的管轄權不受本案所涉傳銷案件管轄行政機關變化的影響,其應當依法對本案繼續審理,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以渝中區市場監管局為被告并據此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1602行初100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從以上《二審行政裁定書》不難看出,重慶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確實存在涉嫌傳銷事實,并于2020年8月28日將上訴人涉嫌傳銷一案移送至渝中區市場監管局。面對鐵證如山的法律文書,不僅上訴不服,而且還派人偽造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公章,其行為令人發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