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結算”被指違法:天津某涉嫌傳銷公司為何反遭法院駁回?
近日,中新觀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其他(質量監督)二審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二審行政裁定書》)。
據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因確認《協助實施暫停結算業務通知書》違法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行初15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涉嫌傳銷被實施暫停結算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4日以原告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根據國辦發〔2000〕5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武清開發區支行)下達津武市監稽字〔2019〕31025號《協助實施暫停結算業務通知書》,對原告在建行武清開發區支行的賬號:12********實施暫停結算,暫停結算起止時間為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2019年11月15日,被告以原告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決定立案偵查。2019年12月4日,被告向建行武清開發區支行下達津市場監管武稽解字〔2019〕302號《協助實施解除暫停結算業務通知書》,對上述賬號實施解除暫停結算。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該實施暫停結算通知,系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責時實施的過程性行為,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外,根據國辦發〔2000〕5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在被暫停結算的單位有正常開支和特殊資金需要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可以為其辦理結算業務,所以該暫停結算通知不必然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還。
上訴人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在答辯及庭審過程中均承認其通知相關銀行對上訴人暫停結算業務,上訴人的權利因此遭到侵害,一審法院對此未予認定。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要求相關銀行暫停結算業務期間的行為違法,并不意味著被上訴人在案件移送之后對上訴人賬號實施解除暫停結算就可以免除其行政行為違法的性質和責任。被上訴人實施本案所涉違法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沒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始終未要求被上訴人出示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內容等。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被上訴人的行為已經作出,而非“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行為。一審法院規避一個根本問題:被上訴人是否有權作出“暫停結算通知”,其作出該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給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關于對國辦發〔2000〕55號文件相關規定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的內容,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查辦傳銷案件時,對涉嫌傳銷行為資金的掌控,應當嚴格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不應再將國辦發〔2000〕55號文件規定的“暫停辦理結算”作為法律依據適用。一審法院有關上訴人因“暫停結算”而遭受損失是其自身不作為導致的認定不當。被上訴人在答辯中明確“被告并無義務告知原告”,使上訴人的權益難以保障。根據法的效力等級及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應當適用《禁止傳銷條例》,而該條例明確規定工商機關查處傳銷行為的措施中沒有“暫停結算”,一審法院卻根據國辦發〔2000〕55號文件作出一審裁定。被上訴人要求銀行“暫停支付”上訴人賬戶的款項,沒有法律依據。金融機構、被上訴人沒有向上訴人發出任何通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上訴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一審裁定,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遭駁回
另查,建行武清開發區支行根據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的通知,于2019年12月4日對上訴人在該行的1205××××××賬戶予以凍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的起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協助實施暫停結算業務通知書》違法,該行為系被上訴人在調查上訴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一案中,根據國辦發〔2000〕5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向建行武清開發區支行作出的對上訴人涉案賬戶實施暫停結算業務通知。后被上訴人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等規定,以上訴人涉嫌犯罪為由將該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對上訴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立案偵查并凍結上訴人的涉案賬戶后,被上訴人向建行武清開發區支行作出了協助實施解除暫停結算業務通知。故被訴《協助實施暫停結算業務通知書》屬于被上訴人在辦理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案件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的起訴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據天眼查APP顯示,天津君子道上市孵化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9日,實繳資本為110萬,李琦持股47%,北京紅連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持股53%。中新觀察還注意到,2020年6月8日,君子道控股發展(北京)有限公司成立,擔任公司法人的是黃森懿,持股99%。
“暫停結算”究竟是啥?
中新觀察注意到,近幾年來,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嫌傳銷賬戶采取“暫停結算業務”措施,其依據是2000年8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銀行《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國辦發〔2000〕55號)第四條“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的批準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其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的規定,且得到了銀行的配合。
“國辦發〔2000〕55號文件是2000年8月13日發布的,當時國家尚無專門針對查處傳銷的法律法規,也無專門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國辦發〔2000〕55號文件中賦予工商機關對涉傳賬戶實施‘暫停結算業務’的權力,是當時背景下的權宜之計。”相關律師表示。
但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以第444號令頒布并自當年11月1日起實施的《禁止傳銷條例》明確規定了工商機關查處傳銷行為時可以采取的措施,其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禁止傳銷條例 》規定的工商機關可以采取的上述八項措施中,并無對涉傳賬戶實施凍結或暫停結算業務的措施,但在第七項、第八項賦予了工商機關對涉傳賬戶進行查詢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的權力。
“在《禁止傳銷條例》之前,即便有行政法規規定了查處傳銷案件的強制措施,但如果與《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強制措施不一致,按照后法優于前法的法適原則,也應當按照《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強制措施執行。更何況國辦發〔2000〕55號文件根本不是行政法規,只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三部門的一個規范性文件而已,其中與《禁止傳銷條例》不一致的規定,自然不能再適用。”相關律師透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