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薇科技因傳銷行為被政處罰后、恐面臨刑事處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4日訊(記者 何瀟 馬先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日前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高科市監處〔2020〕58號)顯示,浙江金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互聯網傳銷的違法行為。2020年12月28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材料科技城)分局對該公司合并處罰如下:(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二)沒收違法所得952.53萬元(9525319.51元);(三)罰款190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1142.53萬元(11425319.51元)。【2021-2-23,中央財經信息網】
傳銷詐騙屢禁不止,互聯網背景下更是興起了“互聯網詐騙”等新型傳銷手段,接下來結合具體案例分析傳銷手段及法律風險。
第一,傳銷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詐騙被害人財物。
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刑申254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規定:經查,云聯惠公司采取“消費全返”運營模式吸收會員,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形式獲得會員資格,從而形成會員層級網絡,吸收資金。消費者通過云聯商城或推薦人等方式免費注冊成為普通會員,或繳納99.9元或999元升級為金鉆、鉑鉆會員,形成了多層級的金字塔型結構,層級計酬以下線的收入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返利方式以每個下線人員通過繳納升級、消費、推薦獎勵等方式獲得白積分收入,云聯惠公司經營活動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特征。
第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刑終514號刑事判決書》: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培軍伙同張某(已判決)等同案人,以廣州軍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互聯網+金融+實體為名,謊稱公司實力雄厚,計劃在全國成立1000多間四星級以上酒店連鎖,并預計2018年底或2019年進行主板上市等名義吸引投資者。同期,又以廣州返了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推出的“返了么”投資平臺有高額回報為名,在“返了么”投資平臺上推出高收益的投資理財產品……本院認為,上訴人王培軍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數罪并罰。
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刑終112號刑事裁定書》顯示,犯罪分子大肆散發宣傳材料,采取會員注冊制,以拉人頭、發展下線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招募會員,以靜態非吸、動態傳銷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靜態(互聯網新型傳銷模式)就是投入100個單位證券(100×7=700元),按照2.5倍杠桿計算……動態收益(傳統傳銷模式)包括廣告費(直推獎),就是直接發展人員獲得的利益,按照投資金額的多少分別以9%-12%比例返還等。
法院認為上訴人穆親林、許鋒、穆仁宏、白林、張雁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盤活“宏方東郡”樓盤為幌子,以高額利潤為誘餌,利用網絡平臺進行非法集資37131761.95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穆親林在擔任蕪湖市宏方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期間私自刻制印模“蕪湖市宏方置業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使用,其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穆親林、許鋒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穆仁宏、白林、張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穆親林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第四,除了刑事責任外,企業虛假宣傳、違規經營等還將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新聞中浙江金薇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金少國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2020年5月4日,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對該組織利用互聯網傳銷、虛假廣告兩案,已依法立案調查。輕則該企業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即面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