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最嚴”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公布,涵蓋保健食品、減肥咖啡等領域
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15件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此批典型案例包括添加禁用物質的減肥咖啡、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黑作坊制售假藥等案件。
據悉,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聯合開展了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據初步統計,期間全國市場監管部門查辦涉食品安全違法案件28.48萬件,罰沒款27.25億元;藥品監管部門查辦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領域違法案件10.77萬件,罰沒款18.40億元;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訴8791件17066人。
添加禁用物質的
減肥咖啡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辦案現場查獲制作瘦身咖啡的混料機、分包機等及生產窩點狀況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共同雇傭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產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饋世瘦身咖啡”,同時制作銷售網站、虛假防偽二維碼等,并通過網絡渠道銷售至上海等地。期間,韓某某負責購買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產原料,監督減肥咖啡的生產。洪某某負責銷售和資金管理。韓、洪二人銷售金額達833萬余元。經檢驗,被查扣的咖啡中檢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國家禁止在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從他人處購進后向韓某某出售,非法經營數額達210余萬元。
二、訴訟經過
2019年11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閱卷審查梳理證據
2019年11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辦案人員進行案情分析
2019年11月28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2020年9月2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韓某某、洪某某雇傭他人,生產、銷售摻有國家禁止在食品生產、銷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減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韓某某、洪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1000萬元;判處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700萬元。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韓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嚴查犯罪線索,實現對有毒、有害減肥咖啡的“全鏈條”打擊。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韓某某在制售涉案減肥咖啡時,多次通過同一途徑購進大量西布曲明原料,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引導偵查原料提供者的情況。后公安機關偵破余某某非法經營西布曲明犯罪,檢察機關以余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同時,針對韓某某、洪某某制售涉案咖啡的產銷模式已成規模化、組織化、鏈條化的特點,檢察機關認真梳理電子數據,細致摸排漏犯線索,引導公安機關查證下線銷售代理情況,3名銷售代理人員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訴,均獲法院有罪判決。由此,對本案的原料提供者、制售窩點主要人員、下線銷售代理,形成“全覆蓋式”打擊,有力震懾了制售有毒、有害減肥產品類犯罪。
(二)自行補充偵查,落實“最嚴厲的處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認定韓某某、洪某某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的銷售金額及待售貨值共400余萬元。檢察機關通過細致審查證據材料,發現其銷售有毒、有害減肥咖啡的實際數額遠超該數,遂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工作,逐一梳理數據,并結合物流記錄、價目表、下線代理的供述等,確認有證據可證實的銷售數量、各批次產品交易的單價,自行補偵遺漏犯罪數額超過400萬元,最終核算出韓某某、洪某某的銷售金額為833余萬元。韓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刑法第144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對韓某某等人在人身刑和財產刑上予以從嚴懲處,體現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嚴厲的處罰。
(三)提醒消費者增強防范意識,有效遏制危害范圍擴張。涉案減肥咖啡網絡銷售數量大、范圍廣,其毒害成分可能危及眾多網絡消費人群的身心健康。檢察機關及時啟動公益訴訟審查程序,為防止損害后果擴大,首次探索“訴前消費風險警示”。在案件訴前調查階段,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等形式,明確了食品安全領域公益救濟的緊迫性和時效性,督促韓某某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饋世瘦身咖啡”風險警示》,向廣大消費者聲明涉案咖啡的危害并公開賠禮道歉,及時遏制危害結果繼續擴散。另外,檢察機關通過新聞媒體、網絡自媒體等多種方式,結合辦案宣傳含有“西布曲明”咖啡的危害及辨識方式,提醒消費者提高防范意識,提倡科學瘦身。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保健食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保健食品加工地點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某、吳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陜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內生產外包裝上印有食健字批號的“降壓溶脂三代”“降糖養胰素”“藏方風痛寧”等三種含有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孫某某負責整體協調指揮、聯系客戶、進藥,吳某某負責生產包裝,宋某某負責發貨,李某某負責收付款和溝通協調生產事項。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規廠家生產的,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從被告人宋某某處購進后銷售,并向被告人孫某某合計付款人民幣241.12萬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藥監部門禁止銷售的保健食品,仍從于某某處進貨并加價銷售獲利。
經檢驗,涉案“降糖養胰素”內含有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鹽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壓溶脂”內含有硝苯地平、氫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風痛寧”內含有地塞米松、諾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及其他西藥成分。
二、訴訟經過
吉林市豐滿區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吳某某、宋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5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年至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均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保健食品領域違法犯罪問題頻發,社會危害嚴重。近年來,保健食品領域案件頻發,作為特殊種類的食品,保健食品與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費者身體健康息息相關。本案發生后,檢察機關依法介入該案,提出委托檢驗、查清購銷憑證和錢款去向、鎖定購買及使用人員等意見,引導公安機關提取固定證據,深挖細查,搗毀制假窩點,從根本上消滅制假源頭,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依法懲處產銷全鏈條犯罪。孫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關生產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在小作坊內套用不同包裝生產保健食品,隨意添加西藥成分,嚴重破壞了保健食品市場秩序,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辦案中,檢察機關依法追訴銷售環節的犯罪分子10人,10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有效懲治了生產源頭直到最末端銷售的犯罪分子,徹底清除隱蔽的生產、銷售鏈條。
(三)引導消費者樹立健康消費理念。本案保健食品銷售范圍涉及吉林市及該省其他地區,銷售數量達1400余箱,危害性大。檢察機關開展“以案講法,以案釋法”的專項宣傳活動,引導消費者樹立健康消費、安全消費的理念。走訪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銷售市場的管理,規范銷售市場秩序,對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移盡移,形成打擊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
生產、加工、銷售
假藥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李某某住處假藥加工現場
李某某等人生產的部分假藥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議銷售假藥。李某某負責提供貨源和客戶,王某某負責包裝、售后,王某某雇傭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處對藥品進行加工、包裝。后被告人李某某陸續將假藥發往王某某居住地進行加工、包裝和銷售。2018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在合肥市加工窩點現場查獲扣押大量待包裝或已包裝的“鹽酸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鈣片”“阿托伐他汀鈣片”“阿司匹林腸溶片”等藥品。生產、銷售金額合計300余萬元。經合肥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上述查獲的藥品均為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假藥。
二、訴訟過程
2019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并處罰金,追繳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大。“鹽酸貝那普利片”等藥品主要用于治療心腦血管疾病,假藥流入市場,直接危及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危害極大。涉案藥品均為假冒正規廠家的藥品,且經檢驗均系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假藥,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從一重罪處罰。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3人的刑事責任,在刑罰上從嚴懲處,有力震懾制售假藥犯罪。
(二)加強與公安機關協作配合,形成完整證據鎖鏈。被告人李某某始終拒不承認其伙同王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協作,調取李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微信記錄,逐條核實雙方聊天記錄中的藥品銷售信息、快遞單號圖片、微信通話記錄、轉賬記錄,以及涉案相關銀行流水、銀行賬號使用情況、李某某的取款視頻等,并對微信語音進行聲紋鑒定,證實該微信確實為李某某所用。結合同案犯的穩定供述,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認定了李某某銷售假藥的事實。
將固體蛋白飲料
當做特殊用途奶粉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倍氨敏”深度水解蛋白無乳糖配方粉系湖南唯樂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固體蛋白飲料。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湖南省永興縣母嬰用品連鎖店“某嬰坊”、“媽咪某嬰坊”從湖南唯寶商貿公司購進“倍氨敏”固體蛋白飲料1086罐,該連鎖店經營者明知嬰幼兒食用特殊醫學用途奶粉需明確標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類別和適用人群,仍在11家連鎖店通過宣傳海報、導購當面推銷等方式夸大功效,對外宣稱“倍氨敏奶粉適合過敏體質寶寶”,誤導家長將其當作特殊用途奶粉購買喂食給過敏體質寶寶。
二、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5月, 湖南省永興縣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研討案件
2020年6月,湖南省永興縣檢察院檢察官到母嬰店回訪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線索逐級交辦至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5月19日,永興縣檢察院對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職行為予以立案。永興縣檢察院經調查后于5月28日向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了訴前檢察建議,建議:1.依法查處“某嬰坊”“媽咪某嬰坊”的違法銷售行為;2.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轄區內的嬰幼兒奶粉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法監管,確保市場交易合法有序。
收到檢察建議后,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嬰坊”“媽咪某嬰坊”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頂格罰款200萬元,將涉事產品委托生產商唯樂可公司、代理銷售商唯寶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案查處,對生產商德恒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移送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并對涉及“倍氨敏”投訴的63名消費者進行調處,由經營者按照“退一賠三”的標準進行賠償,已賠償1029940.58元。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開展嬰幼兒配方食品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專門對特殊食品、固體飲料等食品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大排查大整治。
三、典型意義
一是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確保公益監督見實效。具有特殊醫學用途的嬰幼兒奶粉等食品,關系到嬰幼兒的健康成長發育和每個家庭的幸福安康。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在辦案中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對于社會關注、百姓關心、輿論關切的敏感案件及時介入辦理,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既對涉案違法經營者從嚴處罰又向其他管轄權機關移送線索,協助行政主管部門解決對受害嬰幼兒的懲罰性賠償款項到位,消除事件的負面影響,共同守護未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二是四級院聯動,一體化辦案機制見成效。“某嬰坊”母嬰店虛假宣傳銷售“倍氨敏”事件曝光后,社會影響大、敏感度高。最高檢、湖南省院迅速逐級交辦案件線索,湖南省檢察院派專人到現場指導辦案,采取一體化辦案模式推進辦案。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與刑事檢察、未檢部門緊密配合,由省檢察院統籌協調把關、郴州市檢察院靠前指導、永興縣檢察院全面調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堅持以點帶面,推進永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排查整治,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會面”的辦案效果。
三是以檢察專項+行政專項為引領,推進食品安全領域綜合治理見長效。該案具有可復制性和示范引領性,針對在個案辦理中發現的孕嬰食品、特醫奶粉、老年人保健品等特殊食品普遍性、規律性問題,湖南省院組織開展了固體飲料、壓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專項活動,從源頭的生產加工到中間的批發經營再到消費終端的銷售展開全流程、全方位、全鏈條的公益監督,推進特殊食品的綜合整治,共立案298件,履行訴前檢察建議、公告215件,起訴4件。湖南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積極回應,在全省集中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百日行動,進行大排查大整治,現場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61.02萬家(次),責令整改7.17萬家,整改問題9.66萬個;實施食品生產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提升行動,對嬰配食品生產企業100%檢查,治理食品安全領域亂象,推進實現食品安全領域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使用禁用原料、未取得批件的
特殊用途化妝品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廣州市弘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被檢出禁用物質
2017年2月13日,原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廣州市局”)根據原廣州市白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對不合格化妝品的通報中涉及的標示廣州市弘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生產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被檢出禁用物質“氯倍他索丙酸酯”的涉案企業的第一次核查處置情況,開展了第二次跟蹤核查工作,對當事人進行了深入調查。在上述兩次核查工作中,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能發現當事人生產過涉案產品實物及相關生產銷售記錄,當事人均拒不承認生產過通報中涉及的不合格產品,同時涉案產品標識的委托方上官氏公司也否認委托生產過涉案產品。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和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產關系進行了細致核查,通過銷售渠道倒查的方式發現,上官氏公司只委托當事人生產過碧玉堂品牌的產品,當事人也長期接受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產化妝品,并委托生產過碧玉堂品牌的產品。因此,執法人員選擇以上官氏公司為調查突破口,經過多次調查問話,上官氏公司最終承認銷售過涉案產品,并且出具證據材料指認涉案產品是委托當事人生產的。在上官氏公司提供的證據面前,當事人最終承認涉案產品是其生產,確認了生產涉案產品時添加了化妝品禁用物質,且上述產品具有淡斑功效,同時屬于未經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黃淡斑面貼膜”140盒,違法所得合計400元;于2016年11月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VC精華抗氧化嫩膚美白面貼膜”118盒,違法所得合計1156.40元。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生產化妝品和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當事人生產的上述產品沒有相關記錄和成品留樣,違反了《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7版)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符合《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可從重處罰;當事人不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且違法行為發在重大活動、專項整治期間,符合《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經綜合裁量,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廣州市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1556.40元和罰款7510.72元的從重處罰,并向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廣東省局”)提請吊銷當事人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廣東省局根據廣州市局提供該案的案卷材料及相關記錄,對相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了審核,對當事人涉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認定;鑒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五條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關于“從重處罰”的相關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廣東省局于2018年8月13日吊銷了當事人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的不合格化妝品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在現場檢查難以取證,當事人否認生產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未輕易地作出涉案產品不是當事人生產的結論,而是以產品委托生產方作為突破口,深入追查,最終查實當事人生產不合格化妝品的事實,依法從重處罰并吊銷其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此案的成功辦理,有力打擊了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使用禁用原料和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屢禁不止的態勢,體現了藥品監管部門落實“四個最嚴”、堅決維護公眾用妝安全的決心,對如何辦理非法添加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