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2億余元 “BHB”虛擬貨幣傳銷案宣判 5名頭目獲刑
2月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眉山市青神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銷售虛擬貨幣“BHB”為誘餌,開展網絡傳銷活動。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兵作為實際控制人安排被告人陳某亮注冊成立了杭州幣航區塊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幣航公司”),由被告人陳某亮擔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趙某在“幣航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同月,被告人李某兵組織陳宏亮等人開發設計BHB虛擬幣(以下簡稱“BHB”),后又組織被告人王某剛、魯某南等人進行“BHB”推廣和宣傳。
“BHB”項目分為靜態分紅和動態分紅模式,購買700枚以上“BHB”用戶可參與靜態和動態分紅。其中,靜態分紅比例為用戶持“BHB”量的1.5%。動態分紅模式分為三級,通過推薦或邀請新成員成為其下級從而獲取分紅;其中,一級用戶分紅比例為新成員持“BHB”量的0.6%;二級用戶分紅比例為新成員持“BHB”量的0.3%;三級用戶分紅比例為新成員持“BHB”量的0.1%。
同年12月,“BHB”開始在潘哆啦公司XBTC交易平臺上線交易(場內交易)。同月,被告人李某兵派李某輝(另案處理)等人到潘哆啦公司管理財務和監督XBTC交易平臺數據。同時,“BHB”還實行場外交易(非XBTC交易平臺交易),由用戶使用人民幣從龍某(另案處理)、吳某宇(另案處理)處兌換USDT,隨后二人將相應的USDT轉給周某(另案處理)、冉貝(另案處理),再由周某和冉貝將USDT轉給李某兵、李某輝。
龍某、吳某宇將用戶兌換USDT情況告知趙某,由趙某將相應的“BHB”發放給用戶。經核算,場外交易(非新比特交易所交易)傳銷資金數額累計約人民幣114974431元[17344030個USDT(市值約人民幣104064180元)、258個BTC(市值約人民幣6450000元)、3503個ETH(市值約人民幣3503000元)、用戶轉款人民幣957251元];經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對送檢的新比特交易所(場內交易)存儲數據鑒定,“BHB”虛擬幣交易用戶層級數18層,交易用戶人數7967人,傳銷資金數額累計人民幣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個USDT(市值約人民幣65649421.74元)、16845.16883個ETH(市值約人民幣16845168.83元)、160.6950709個BTH(市值約人民幣4017376.7725元)];涉案傳銷資金數額總計人民幣201486398.3425元。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兵、趙某在天津市鼓樓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剛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河分局董集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魯某南在杭州市江干區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陳某亮主動聯系公安機關后投案。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剛主動退繳贓款22.3萬元,被告人魯某南主動退繳贓款38.8萬元,被告人趙某主動退繳贓款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兵、王某剛、陳某亮、魯某南、趙某組織、領導以投資虛擬貨幣BHB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一定數量虛擬貨幣BHB后可參與分紅,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分紅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李某兵、王某剛等5人犯組織、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百萬元至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