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銷礦機及“虛擬貨幣”為名開展傳銷活動
以推銷礦機及“鈦克幣”為名發展會員,并呈金字塔型分布。1月31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虛擬貨幣網絡傳銷案的的二審刑 事裁定書。一審期間,精靈谷公司“非凡系”主任樊某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審法院認為,2017年2月9日,焦某某(在逃)成立精靈谷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負責人為劉某某(另案處理)。精靈谷公司成立后,對外發布利博交易平臺、礦機平臺,謊稱公司礦機可產生具有良好升值空間,礦機所產生的“鈦克幣”能夠在網上流通使用。
投資公司“鈦克幣”有兩種方式,一是在利博交易平臺上與持有“鈦克幣”的賣家自由交易;二是通過推薦人租賃精靈谷公司生產的礦機,由礦機通過運算方式隨機挖幣。
租賃礦機必須由已租賃礦機的上線進行推薦,推薦成功后上線可收取新租機人租賃費用的10%作為直推獎勵,每名推薦人礦機下僅能掛靠兩臺新租賃的礦機,二級掛滿兩臺礦機后,除分別收取兩臺礦機租賃費用10%的直推獎勵外,還可收取兩臺礦機中型號較低的一臺礦機租賃費用的10%作為對碰獎勵。
推薦人礦機下掛靠的第三級之后的礦機呈金字塔型分布,可收取第三級至第七級新租礦機租賃費用的1%作為見點獎勵。精靈谷公司以上述老客戶推薦新客戶、新客戶繳納租金獲得加入資格的方式,按照一定順序組成金字塔型層級關系,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被告人樊某系精靈谷公司“非凡系”主任,負責上述“鈦克幣”和礦機的宣傳推廣和客戶發展。經審計,樊勇有下線20層,在用礦機332臺,下線人數為83人。樊某及其下線83人通過利博交易平臺合計轉入資金7659217.12元,其中樊某以其父親樊某某的名義轉入1755265元。
原審法院認為,樊某結伙以推銷礦機及“鈦克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共同犯罪。
為了保障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樊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違法所得追繳后予以沒收。
宣判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樊某結伙以推銷礦機及“鈦克幣”為名,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騙取錢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