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500余人參與拆分盤“ST搜寶國際”傳銷組織 兩名骨干獲刑
2月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拆分理財的旗號從事傳銷活動,兩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ST搜寶國際”網絡傳銷組織進入中國境內進行傳銷活動,該組織以其開發的“TB交易網絡平臺”進行傳銷,并對外宣稱在該平臺投資理財可獲得高額回報,參與人員繳納人民幣700元至210000元不等的費用后,即可成為該組織1星至5星及商戶級別的會員,并獲得相應TB虛擬貨幣,TB虛擬貨幣能在該交易平臺上通過模擬股票的方式(只漲不跌)翻倍增值,會員在該平臺上注冊賬號后即可以TB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根據該交易平臺規則,會員每發展一名下線,則該會員及其上線均可以獲得諸如推薦獎、管理獎、對碰獎、見點獎和交易獎的TB幣獎勵。同時,每名會員下面只能放置兩名下線并以此排列,形成層級。TB虛擬貨幣的用途被該平臺按比例劃分為平臺交易費、強制消費、強制復投、提現。會員可以在該平臺上通過轉賣TB虛擬貨幣,或者將TB虛擬貨幣轉換成注冊幣后再賣給新會員獲利。
“ST搜寶國際”傳銷組織進入中國后,被告人周某經鹿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后其發展了劉某3、王某(另案處理)為其直接下線并逐步成為岳陽地區負責人。2016年下半年,劉某3又直接發展被告人守某玲(為劉某3直接下線)及曹某某、沈某某、劉某4、劉某5等人為下線,從事傳銷活動。
2017年初,被告人守某玲發展張某、吳某、姜某某為下線后,將“ST搜寶國際”傳銷組織引入岳陽縣地區,并與張某、姜某保在岳陽縣成立工作室,向他人宣傳、介紹“TB交易網絡平臺”交易及運作、盈利模式,誘使他人出資加入“ST搜寶國際”傳銷組織,之后,為發展他人進入傳銷組織,又與劉某3等人設立“同心團隊”,在以劉某3為團隊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傳銷活動。
王某加入“ST搜寶國際”傳銷組織后,發展張某1、姚某某為直接下線從事傳銷活動,并通過宣傳等方式進一步吸引人員加入該傳銷組織,進入該組織層級。至案發,被告人周某通過其發展的直接下線在岳陽地區從事傳銷活動共計發展以上的下線會員超過500人。
被告人守某玲發展的下線成員張某、吳某、姜某某進入傳銷組織后,發展多名下線成員,其中,張某發展劉某6、周某某、向某等52名下線,吳某發展吳某某、鄒某某等10名下線,姜某某發展肖某某等6名下線。經統計,被告人守永玲直接或間接發展的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中僅張某、張某1、陶某某、陶某1、陶某2、李某某、周某1、潘某某、潘某1、鄒某某等10人累計繳納的傳銷資金就超過250萬元。
2019年5月左右,“TB交易網絡平臺”關閉。同年7月,多名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守某玲在廣東省佛山市被公安民警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守某玲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以組織、領導推銷投資理財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中被告人周某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被告人守某玲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累計達250萬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周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守某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