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5萬賺450萬?陽泉一女子參與“眾愛聯盟“傳銷組織被判刑
2月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陽泉市盂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韓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宣判,被告人韓某一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韓某一參加在河北廊坊某鎮以北京“眾愛聯盟”為名的非法傳銷組織。“眾愛聯盟”以“盤”為單位分為六個層級,有成員42人,由高到低分別是紅心3(C3)、紅心2(C2)、紅心1(C1)、互助2、互助1和互助層,紅心3、紅心2、紅心1分別為一人,互助2有3人,互助1有9人,互助層27人,當互助層27人滿額后,全體成員晉升一層,原紅心3予以順利出局,然后繼續分盤運作。
其中互助層的每個新會員需要交納51000元,(之前為49800元)暫存給紅心1,紅心1將51000元暫存金直接進行分紅,其中紅心3分14000,紅心2分10000元,紅心1分8000元,互助2分4000元,互助1分5000元,每介紹一個新成員,介紹人再分7800元,紅心1、紅心2、紅心3分別拿出1000元,這3000元用來作為激勵獎返還給新人,剩余2200元作為“慈善基金”交給“眾愛聯盟”。同時“眾愛聯盟”要求每個成員必須發展至少三名新成員,否則當其晉級到互助2就予以出局。
被告人韓某一在宣傳“眾愛聯盟”運營模式時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50人,層級達到3級以上。被告人韓某一在傳銷組織中充當財務一職,實際收取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繳納暫存金累計達2323400元,個人獲利290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一于2016年12月19日出資補償“眾愛聯盟”盂縣團隊100000元。部分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韓某一加入“眾愛聯盟”傳銷組織,組織、領導他人參與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50人,層級達到3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