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審理一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 五名傳銷骨干獲刑
1月31日,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呂某恬、歐陽某勇、王某、劉某成、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呂某恬、歐陽某勇等五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某恬、歐陽某勇、王某、劉某成、張某等人先后于2014年至2018年5月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在貴陽市從事傳銷活動,組織人數已經超過30人,層級已超過3級。
該組織以國家秘密工程的名義,以“自愿連鎖經營”為幌子,宣揚參加者繳納69800元用2至3年的時間可以賺到1040萬元。要求參加者繳納虛擬份額以獲得加入資格,每名參加者可以發展3名下線人員,以此類推發展下線,大肆進行傳銷活動。
參加者最少申購份額一份,累計申購最高不超過21份份額,第一份份額為3800元,其余每份為3300元,若購買21份額則總計金額為69800元。該傳銷組織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下線人員數量和購買份額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發放提成返利的金額是根據參加傳銷的人員發展下線購買份額的情況和人員層級來確定。
組織內成員按照“五級三晉制度”確定組織層級進行管理,參加者本人及其發展的下線以及下線發展的下級購買1-2份份額是實習業務員級別,3-9份份額為業務組長級別,10-64份份額晉升為業務主任級別,65-599份份額是業務經理級別,600份以上份額為老總級別,參加者積累到一定數量的份額并滿足晉升條件后,可晉升到上一個層級,按組織內部分工對其他參加者進行管理。
該組織將參加人員編組成一個個的“家庭”,每個“家庭”約有10至20名參加者不等,以“家庭”為單位對參加者進行管理,經常組織“自律”、“能力”、“經晨”等主題會議對參加者灌輸組織理念,培訓參加者如何發展下線。五名被告人均在該組織內分別起到管理、組織、協調、宣傳方面的作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呂某恬、劉某成、張某、王某、歐陽某勇以“連鎖經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建立層次分明的傳銷網絡體系,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員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