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立法促進中醫藥事業產業發展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和重要的生態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制定中醫藥條例,對于傳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與產業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山東省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立足山東實際,注重對國家法律法規的細化、延伸、補充,既體現山東特色,又融入了時代精神。《條例》共9章75條,包括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藥產業促進、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中醫藥衛生健康服務體系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建設和發展,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中的作用。
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以及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醫療聯合體都將得到鼓勵和支持。《條例》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醫療聯合體內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臨床帶教、業務指導、人員交流、教學查房、科研和項目協作、互聯網遠程協作等方式,提升綜合醫療水平和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同時,《條例》還鼓勵、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
此外,《條例》規范了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標準,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調整和完善中醫醫療機構布局,舉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診療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比例的中醫藥人員。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二級以上中醫類醫院。
記者注意到,《條例》強調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科室的規范設置。明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和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規范設置中醫藥科室、中醫病床,配備中藥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或者建立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推廣療效獨特的中醫藥診療技術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條例》注重在醫療機構管理、醫師執業管理、中藥管理、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等衛生健康服務全過程體現中醫藥的特點和規律,強調發揮中醫藥在防病治病康復中的作用,注重保護傳統工藝,創新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
《條例》規定,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注重體現中醫藥特點,發揮中醫藥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創新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充分利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提高急危重癥、疑難復雜疾病和中醫優勢病種的診療服務能力。
《條例》明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和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建立中西醫會診制度,將中醫納入多學科診療體系,開展中西醫協同攻關和臨床協作,促進中西醫深度融合發展。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取得程序以及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鄉村醫生提供中醫藥服務的條件也得以明確。《條例》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鄉村醫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培育齊魯道地中藥品牌
“針對我省中醫藥發展‘大而不強、多而不優’的問題,《條例》從優質種質資源和道地中藥材資源保護、中藥標準和規范制定、中藥材質量控制等關鍵環節入手,細化有關制度設計,提升我省中藥材質量和品牌建設水平。”王仲泉說。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省中藥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中藥資源數據庫和特有中藥材種質資源庫、基因庫。應當組織制定中藥材資源和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建立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齊魯道地中藥材目錄,建立道地中藥材認定與等級評價體系,培育以道地中藥材為主要原料的齊魯中藥品牌。
《條例》鼓勵通過申報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方式,培育和保護齊魯中藥材知名品牌。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工和生產中藥飲片、中成藥,不得使用霉爛變質的中藥材,不得摻雜使假、染色增重,不得違反規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藥質量管理,健全質量檢驗檢測體系,推動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推動中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在中醫藥產業發展方面專設一章,從種植養殖、新藥研發、產業延伸等方面進行規范,并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經費、融資、人才、醫保等保障措施。
推動中醫藥人才的傳承與創新
在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方面,《條例》一方面規定了以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和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一方面通過建立符合中醫藥規律的科學研究和協同創新機制,明確齊魯中醫名家經典的收集整理工作,建設名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推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鼓勵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名中醫藥專家評審制度,定期組織評選、公布齊魯名中醫藥專家。對齊魯名中醫藥專家,應當優先推薦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岐黃學者評選人選。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中醫藥經典名方、驗方、秘方、傳統診療方法和傳統制藥、鑒定、炮制技術以及工藝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制定齊魯中醫藥古代經典名方、驗方目錄;屬于瀕臨消失的,可以采取有償收購、獎勵等措施進行搶救和保護。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中醫藥文獻、驗方、秘方、診療方法和技術。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建設名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推動名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診療技術的傳承。
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條例》特別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立中西醫協同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緊急醫學救援隊伍,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中的獨特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