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120多人參與“萬達復利”網絡傳銷平臺 一名骨干被判刑5年
1月1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投資“萬達復利”理財的旗號,通過微信群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孫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發展下線125人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孫某依托陳某峰通過他人開發的“萬達復利”網絡傳銷網站,注冊成為“萬達復利”理財傳銷組織成員,后利用該網站平臺,以投資現金即可分紅為誘餌,通過微信群對“萬達復利”理財傳銷活動進行宣傳、講解,引誘參加者交納1500元至20萬元不等的資金購買萬達幣獲得加入資格,并以在“萬達復利”理財傳銷網站的低端盤、高端盤投資數額的大小和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分紅依據。
被告人孫某發展孫某月(已判刑)為高端盤下線,截止2015年12月,孫某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數125人以上,人員層級達十級,被告人孫某收到孫某月銀行轉賬13813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孫某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分局民警在轄區青秀區桂雅路某房內抓獲,臨時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至2019年11月1日離所。
關于被告人孫某辯稱及辯護人提出孫某不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孫某自建微信群,在群內發布宣傳資料,對他人進行宣傳,對于該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發展、擴大起到關鍵作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五)項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規定,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利用“萬達復利”網絡傳銷平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當懲處。
根據被告人孫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