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祥北斗”特大傳銷案宣判 沒收五行幣等作案工具
鷹鑒1月9日獲悉,新疆溫泉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網絡傳銷案,余某飛等三人通過互聯網、微信群等方式發布“投資送期權股”活動宣傳鏈接及廣告,大肆“拉人頭”,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經查明,2018年1月26日,潘某利注冊成立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并于同年4月24日通過互聯網“共創吉祥”正式開網名為“吉祥北斗”三期的傳銷活動。
該傳銷平臺通過互聯網、微信群等方式發布“投資送期權股”活動宣傳鏈接及廣告,面向社會“拉人頭”,以購買“茅臺云吉祥1949酒”、“茶葉”等產品贈送期權股為名引誘他人參與,要求參與人以繳納500元、1000元、3000元、6000元、10000元、50000元不等數額費用的方式注冊成為會員,注冊會員之間按照推薦關系組成層級。
該平臺為吸引會員“拉下線”設立宣傳獎(直推獎)、對碰獎(10%-15%的小區業績獎)等獎金返利制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活動在新疆形成會員30233人,網站總報單金額44662653元。
被告人余某飛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組織的“吉祥北斗”傳銷活動中的云南分公司副總經理,屬于“吉祥北斗”新疆團隊小團隊長,在參與傳銷活動中期間累計非法獲取贓款6萬元。
被告人周某香通過余某飛的推薦碼加入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組織的“吉祥北斗”傳銷活動,加入后建立“互聯網交流群”(后來改為“東西南北相聚”)微信群,成為該群群主,后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積極轉發公司相關的傳銷材料,發展下線,非法獲利3萬元。
被告人李某在該傳銷組織中負責在山東共創吉祥實業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收賬工作,主要負責做獎金發放表和轉賬等工作,被告人李明2018年5月期間從公司賬上給陳某打過一筆一百萬元款項,是陳某(已另案處理)從公司借的錢,在參與傳銷活動期間公司給其配備一輛紅旗牌H7型轎車,并累計非法獲取贓款10萬元。
溫泉縣人民法院認為,上述三名被告人加入潘某利等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中,該傳銷組織以“投資送期權”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巨額錢款,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經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在傳銷活動中或大力進行虛假宣傳或積極積極承擔管理、協調職責,為“吉祥北斗”三期傳銷活動的不斷發展起了一定推動作用,但影響范圍相對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
12 月 14日,溫泉縣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各被告人緩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8萬元到5萬元不等。對被扣押的云吉祥1949、吉祥盛典酒、內存卡、筆記本、五行幣、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