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渾南區法院審理一起“中控國融”網絡傳銷案 一女子被判刑
12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該傳銷組織以投資“母積分”項目獲得高額回報為名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后,在沈陽市渾南區開展傳銷活動,發展下線34人,吸納傳銷資金488.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經周某(已判決)介紹加入由李某(已判決)組織、領導的“中控國融”傳銷組織,該組織歪曲國家政策,編造國家項目,在沈陽市渾南區設置辦公地點,以推行“母積分”項目為名,承諾高額回報為誘惑,采取會員制模式引誘參加者交納會費成為會員后,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下線人員數作為計酬及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組織。
劉某某入會后積極發展史某、沈某1等下線會員,并承擔組織聽課、宣某等工作,在傳銷活動中起協調、宣某等職責。經認定,劉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34人,一共涉及8個層級,涉及傳銷資金數額累計人民幣488.5萬元,其中返還人民幣17.2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節嚴重,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