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涉嫌傳銷被畢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畢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起打擊傳銷典型案例
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1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省打傳辦轉來《線索交辦通知書》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于7月31日將該線索移交到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接《線索交辦通知書》后,對“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銷售養生內衣品牌‘杜娟公主’的營銷模式具備入門費、拉人頭、團隊計酬等特征,其經營行為涉嫌傳銷”進行調查。經核查,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8月7日,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決定立案調查。
當事人: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2MA6DLUHF7H,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王文華,注冊資本:伍仟萬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6月15日,營業期限:長期,住所: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碧海街道辦貴州七星關經濟開發區12號標準廠房一樓,經營范圍:內衣、文胸配件、內褲及服裝生產、加工、研發、銷售、出口及電子商務;針織品、紡織品、日用百貨、化妝品、塑料制品銷售及進出口,酒類銷售。
經查明,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從2016年9月正式投入生產,至2018年10月,自主研發打造“杜娟公主”品牌,分為九個套餐,并申請注冊微信公眾號“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將該品牌放在微信公眾號商城通過分享二維碼采用會員機制和代理機制進行銷售,其中會員機制為:消費者購買一個399元的套餐產品成為公司的會員A(成功購買產品的會員也叫特約代理),然后A會員推薦B消費者購買后,公司獎勵A會員100元,B會員推薦C消費者購買后,公司獎勵B會員100元后仍會獎勵A會員10元,C會員推薦D消費者購買后,公司終止A會員的獎勵。會員機制為2級獎勵。代理機制包含:“一級代理”(團隊銷售累計達到30套,也叫區代理)、“總代理”(團隊銷售累計達到200套且培養2個“一級代理”,也叫市代理)、“全球CEO”(團隊銷售累計達到1000套且培養2個“總代理”,也叫省代理)。“一級代理”的獎勵為:直接銷售一套產品公司獎勵120元,團隊下面有會員銷售一套有40元的管理獎;“總代理”的獎勵為:直接銷售一套產品公司獎勵150元,團隊下面有會員銷售一套有40元的管理獎;“全球CEO”的獎勵為:直接銷售一套產品公司獎勵180元,團隊下面有會員銷售一套有40元的管理獎,團隊中有會員晉升到與自己同級代理時,之后同級代理團隊銷售業績其不享受管理獎,僅享受平級獎,其中“全球CEO”平級獎為9元/套,“總代理”和“一級代理”平級獎均為10元/套。
當事人通過“貴州省名宇內衣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介紹他人掃微信二維碼購買“杜娟公主”品牌套餐399元/套的方式發展成為會員資格,至2019年9月5日,已發展會員138901人,當事人通過代理機制直接和間接發展形成五個層級(包含王文華本人),形成上下層關系,從中按直接或間接計酬返利,其中全球CEO397人,總代理928人,一級代理7483人,特約代理(一般會員)130093人,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平臺已銷售“杜娟公主”品牌150429套,按照當事人的銷售價格399元/套計算,貨值金額60021171元(150429×399)人民幣,套餐原材料成本28731939元(150429×191)人民幣。
另查明,王文華于2018年10月7日介紹張某注冊購買399元一套產品成為會員(特約代理),2019年1月晉升為“總代理”,2019年4月晉升為“全球CEO”,張某直接發展的下線茍某某(總代理)、顧某某、劉某等10人,至2019年8月19日,張某累計收益173294元人民幣,茍某某直接發展2人,團隊人數891人。
處罰依據及結果
當事人在經營“杜娟公主”品牌套餐活動中,以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為平臺,通過會員機制和代理機制進行銷售該品牌套餐。會員機制采用2級獎勵直接或間接推薦購買,直接推薦購買的獎勵100元/套,間接推薦購買的10元/套。代理機制分為五個層級,各級代理商根據團隊直接或間接銷售數量作為當事人對相應代理商給付報酬的依據。當事人在經營“杜娟公主”品牌套餐活動中,所采用會員機制和代理機制銷售模式的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钡囊幎?,已構成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為。
對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钡囊幎?,當事人組織策劃傳銷的行為符合‘團隊計酬’的特征。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八條“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的規定,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31289232元(150429×399-150429×191)人民幣。
本案對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钡囊幎?,尚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的條件。但對照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的相關人員積極配合調查,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叁仟壹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整(¥31289232.00)人民幣;2、罰款壹佰萬元整(¥1000000.00)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