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山西一傳銷公司以“一網千店”名義吸收會員近萬人
傳銷公司“一網千店”經營活動的名義發行虛擬積分,通過網上銷售虛擬積分等方式,吸收會員近萬人。近日,該起特大網絡傳銷案在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原審查明,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崔某新、渠某注冊成立山西云社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社匯公司),崔某新為執行董事、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渠某為監事,負責公司網站的開發、維護等與有關公司網絡技術方面的工作。
2017年8月,崔某功加入云社匯公司,任該公司出納,負責該公司資金管理;同年9月鄧某飛加入云社匯公司,任該公司商學院院長,負責該公司宣講工作。
云社匯公司于2017年8月以“一網千店”經營活動的名義發行積分和網上銷售積分吸收會員。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云社匯公司股東及工作人員繳納500元至1萬元可成為首批會員,他人經會員推薦并繳納500元到1萬元可成為新會員,會員按月可獲得12倍、10倍、8倍、6倍不等的倍數積分,老會員推薦新會員可獲得新會員繳納金額50%的兌沖獎勵,同時扣除推薦人相應的積分。
在該階段,老會員繳納3萬元可成為VIP1會員,繳納5萬元可成為VIP2會員。
從2017年12月1日起,云社匯公司為會員通過交易所發行積分期,由內排期的會員通過云社匯社購網積分市場向他人銷售積分,他人可通過購買1000元到1萬元的積分成為新會員,購買積分的會員在購買時期,按周期可獲得4倍、3倍、2倍不等的倍增積分。
老會員推薦新會員的,推薦人可依二級分享制獲得積分獎勵,推薦會員計酬層級為三級。在該階段,會員可使用積分在線上商城“云社匯社購網”、線下實體店“云社匯社購店”、線下商家進行購物、消費、交易等,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截止案發,崔某新、渠某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人員9402人,傳銷資金數額為3319萬余元;崔某功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人員9402人,傳銷資金數額為3223萬余元;鄧某飛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人員6647人,傳銷資金數額為2792萬余元。
原審法院認為,上述各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一網千店”的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層級在三層以上,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
為維護市場經濟管理秩序,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及危害后果,原審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判處各被告人6年3個月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萬元到20萬元不等。
宣判后,上述各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各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