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尚茅臺”以茅臺不老酒等產品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 一骨干獲刑
“云尚茅臺”通過以銷售“茅臺不老酒”、“海峽兩岸”、“茅臺葡萄酒”等產品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11月4日,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云尚茅臺”網絡傳銷案,吉林云尚貴州分公司運營中心總監(jiān)陳某文因為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楊某、馮某、吳某某等人開始以“茅臺保健酒業(yè)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在仁懷市利用其設計的“雙軌制”會員積分返利銷售模式,并通過其提供的“海峽兩岸”網絡銷售系統(tǒng),以銷售茅臺保健酒業(yè)公司的產品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
后吳某某找到吳某共謀,由吳某在貴陽市觀山湖區(qū)美的財智中心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世紀公司),并以其與茅臺保健酒業(yè)公司簽訂“茅臺不老酒建廠30周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茅臺保健酒業(yè)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通過上海超智軟件公司制作營銷軟件和“MT信息管理系統(tǒng)”,在該網站上沿用“雙軌制”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
期間,楊某、馮某、彭某等人相繼加入,并在各自所在地區(qū),通過開品酒會、招商會、互聯(lián)網、媒體報道、口碑宣傳等各種形式和途徑,對其銷售模式和獎金制度進行掩飾和宣傳,大力發(fā)展、組建了“三道國際系統(tǒng)”、“眾悅系統(tǒng)”、“國聚產業(yè)聯(lián)盟系統(tǒng)”銷售團隊進行傳銷活動。
2016年3月,吳某與楊某共謀,由楊某注冊成立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具有直銷經營資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新科奇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后更名為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林云尚貴州分公司),以掩飾其傳銷模式。
該公司承襲銀河世紀公司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并建立網站以銷售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生態(tài)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臺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茅臺保健酒業(yè)公司等生產的“茅臺不老酒”、“茅臺悠蜜藍莓利口酒”、“茅臺葡萄酒”、“茅臺國賓酒”等系列產品為幌子發(fā)展會員。
楊某邀約翟某任吉林云尚貴州分公司總經理進行管理。翟某邀約陳某文加入該傳銷組織,擔任吉林云尚貴州分公司運營中心總監(jiān),分管公司物流部和客服部工作,其利用工作會議、培訓會、品酒會等方式,積極進行宣講、培訓,引誘發(fā)展他人加入云尚茅臺電商傳銷組織。
吉林云尚貴州分公司逐漸形成以“三道國際系統(tǒng)”、“國聚產業(yè)聯(lián)盟系統(tǒng)”、“眾悅系統(tǒng)”銷售團隊為主進行傳銷活動的組織,并在全國各地召開品酒會、招商會、培訓會、設立體驗店等形式,以“新價值、新模式”為口號,對外宣稱“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茅臺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合作做020模式,吉林云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負責線上,茅臺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負責線下”,并采用“效能尖兵特訓營”、“金種子培訓營”、“精英特訓營”等形式,宣傳培訓“五心上將”、“復合型創(chuàng)新營銷模式”、“十大利好”、“茅臺新支柱千億大夢想”等內容,迅速發(fā)展會員大肆進行傳銷活動牟利。
經鑒定,該傳銷組織在全國各地發(fā)展會員有14萬余人,收取會員會費4.18億余元。
黔西縣人民法院認為,陳某文受他人邀約積極參與組織、領導網絡傳銷活動,并作為吉林云尚貴州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等職責。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jié)嚴重,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判處陳某文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