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糖水燕窩”事件后續:產品涉嫌違法使用添加劑,代工廠疑似涉刑被凍結
前情回顧:日前,有消費者質疑辛巴徒弟時大漂亮直播間售賣的茗摯品牌“小金碗碗裝燕窩冰糖即食燕窩”(下稱“茗摯燕窩”)是糖水而非燕窩,該事件引起大量媒體關注并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
隨后,辛巴和徒弟時大漂亮在直播間展示了產品的檢測報告并進行現場試驗予以反駁。同時,辛巴團隊和燕窩品牌所屬公司還發布律師聲明稱,將對對原視頻進行剪輯并傳播的“vista看天下”等賬號,以侵犯品牌商譽和主播名譽為由,采取法律措施。
辛巴團隊和茗摯品牌方的《聲明》看似義正言辭,但二者共同回避了“茗摯燕窩是否為真燕窩”這一關鍵問題,而是將矛頭指向相關媒體損害商譽和名譽上,并狡辯稱“產品為合格品”。
對此,美商社在《辛巴徒弟直播間售賣的“燕窩”是不是燕窩?》(點擊此處查看)一文中,對辛巴團隊銷售的茗摯燕窩究竟是不是燕窩的問題進行了探究。
在上述文章中,美商社曾提及“茗摯燕窩”在營養成分表中顯示蛋白質含量為零,與燕窩各等級質量規定中“燕窩中的蛋白質含量約在30%-50%之間”的標準相違背。
近日,美商社還發現,根據“茗摯燕窩”的包裝標識顯示,產品類別為“風味飲料”。
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在附錄A中,乳酸鈣的適用范圍不包含“風味飲料”,而“茗摯燕窩”作為“風味飲料”,在其配料表中明確標識含有乳酸鈣。
上述行為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更令人疑惑的是,辛巴團隊在直播帶貨時宣稱“茗摯燕窩”為燕窩制品,內含豐富的燕窩,并且“茗摯燕窩”的產品名稱也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其是燕窩制品而非普通飲料。
據了解,“茗摯燕窩”的產品標準代號為 Q/DZXY 0010S,類別為風味飲料。根據企查查信息顯示,“茗摯燕窩”的生產代工廠大洲新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并不包含燕窩制品生產加工。美商社懷疑,“茗摯燕窩”的代工廠企業并未獲得生產燕窩食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燕窩食品生產資質存疑。
此外,美商社在福建省衛生計生監督信息公示平臺查詢代工廠大洲新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業標準公示,卻發現并無相關備案記錄。
隨后,美商社發現有網友向廈門市主管部門電話咨詢,相關部門竟告知其辛巴燕窩代工廠大洲新燕(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刑已被凍結,目前,已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調查。
根據以上信息,美商社質疑作為帶貨主播的辛巴團隊,在這次事件中并未盡到對產品對資質審核的義務,美商社認為,這是對消費者信任的損耗和權益的傷害。
11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明確要壓實網絡平臺、商品經營者和網絡直播者等主體法律責任,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廣告違法行為等。
辛巴團隊在此次事件中,是虛假宣傳行為的責任主體,同時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連帶責任人,應當正視此事,給與消費者應有的回應。